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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合分,万八千三百二十八。
微分,九百一十四。
微分法,二千二百九。
推朔入阴阳历
以会月去上元积月,余以朔合分及微分各乘之,微分满其法从合分,合分满周天去之,其余不满历周者,为入阳历;满去之,余为入阴历。余皆如月周得一日,算外,所求月合朔入历,不尽为日余。
求次月
加二日,日余二千五百八十,微分九百一十四,如法成日,满十三去之,除余如分日。阴阳历竟互入端,入历在前限余前,后限余后者月行中道也。
求朔望定数
各置入迟疾历盈缩大小分,会数乘小分为微分,盈减缩加阴阳日余,日余盈不足,进退日而定。以定日余乘损益率,如月周得一,以损益兼数,为加时定数。
推夜半入历
以差率乘朔小余,如微分法得一,以减入历日余,不足,加月周而减之,却一日。却得分日加其分,以会数约微分为小分,即朔日夜半入历。
求次日,加一日,日余三十一,小分三十一,小分如会数从余,余满月周去之,又加一日,历竟下,日余满分日去之,为入历初也。不满分日者直之,加余二千七百二,小分三十一,为入次历。
求夜半定日
以通数乘入迟疾历夜半盈缩及余,余满周半为小分,以盈加缩减入阴阳日余,日余盈不足,以月周进退日而定也。以定日余乘损益率,如月周得一,以损益兼数,为夜半定数也。
求昏明数
以损益率乘所近节气夜漏,二百而一为明,以减损益率为昏,而以损益夜半数为昏明定数。
求月去极度
置加时若昏明定数,以十二除之为度,其余三而一为少,不尽一为强,二少弱也,所得为月去黄道度也。其阳历以加日所在黄道历去极度,阴历以减之,则月去极度。强正弱负,强弱相并,同名相从,异名相消。其相减也,同名相消,异名相从,无对互之,二强进少而弱。
上元己丑以来,至建安十一年丙戌,岁积七千三百七十八。
己丑 戊寅 丁卯 丙辰 乙巳 甲午 癸未
壬申 辛酉 庚戌 己亥 戊子 丁丑 丙寅
推五星
五行:木,岁星;火,荧惑;土,填星;金,太白;水,辰星。各以终日与天度相约,为周率、日率。章岁乘周,为月法。章月乘日,为月分。分如法,为月数。通数乘月法,日度法也。斗分乘周率,为斗分。日度法用纪法乘周率,故此同以分乘之。
五星朔大余、小余。以通法各乘月数,日法各除之,为大余,不尽为小余。以六十去大余。
五星入月日、日余。各以通法乘月余,以合月法乘朔小余,并之,会数约之,所得各以日度法除之,则皆是。
五星度数、度余。减多为度余分,以周天乘之,以日度法约之,所得为度,不尽为度余,过周天去之及斗分。
纪月,七千二百八十五。
章闰,七。
章月,二百三十五。
岁中,十二。
通法,四万三千二十六。
日法,千四百五十七。
会数,四十七。
周天,二十一万五千一百三十。
斗分,一百四十五。
木:周率,六千七百二十二。
日率,七千三百四十一。
合月数,十三。
月余,六万四千八百一。
合月法,十二万七千七百一十八。
日度法,三百九十五万九千二百五十八。
朔大余,二十三。
朔小余,一千三百七。
入月日,十五。
日余,三百四十八万四千六百四十六。
朔虚分,一百五十。
斗分,九十七万四千六百九十。
度数,三十三。
度余,二百五十万九千九百五十六。
火:周率,三千四百七。
日率,七千二百七十一。
合月数,二十六。
月余,二万五千六百二十七。
合月法,六万四千七百三十三。
日度法,二百万六千七百二十三。
朔大余,四十七。
朔小余,一千一百五十七。
入月日,十二。
日余,九十七万三千一十三。
朔虚分,三百。
斗分,四十九万四千一十五。
度数,四十八。
度余,一百九十九万一千七百六。
土:周度,三千五百二十九。
日率,三千六百五十三。
合月数,十二。
月余,五万三千八百四十三。
合月法,六万七千五十一。
日度法,二百七万八千五百八十一。
朔大余,五十四。
朔小余,五百三十四。
入月日,二十四。
日余,十六万六千二百七十二。
朔虚分,九百二十三。
斗分,五十一万一千七百五。
度数,十二。
度余,一百七十三万三千一百四十八。
金:周率,九千二十二。
日率,七千二百一十三。
合月数,九。
月余,十五万二千二百九十三。
合月法,十七万一千四百一十八。
日度法,五百三十一万三千九百五十八。
朔大余,二十五。
朔小余,一千一百二十九。
入月日,二十七。
日余,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
朔虚分,三百二十八。
斗分,一百三十万八千一百九十。
度数,二百九十二。
度余,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
水:周率,一万一千五百六十一。
日率,一千八百三十四。
合月数,一。
月余,二十一万一千三百三十一。
合月法,二十一万九千六百五十九。
日度法,六百八十万九千四百二十九。
朔大余,二十九。
朔小余,七百七十三。
入月日,二十八。
日余,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
朔虚分,六百八十四。
斗分,一百六十七万六千三百四十五。
度数,五十七。
度余,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
推五星
置上元尽所求年,以周率乘之,满日率得一,名积合,不尽为合余。以周率除之,得一,星合往年。二,合前往年。无所得,合其年。合余减周率为度分。金、水积合,奇为晨,耦为夕。
推星合月
以月数、月余各乘积合,满合月法从月,不尽为月余。以纪月去积月,余为入纪月。副以章闰乘之,满章月得一闰,以减入纪月,余以岁中去之,命以天正算外,合月也。其在闰交际,以朔御之。
推入月日
以通法乘月余,合月法乘朔小余,并以会数约之,所得满日度法得一,则星合入月日也。不满为日余,命以朔算外。
推星合度
以周天乘度分,满日度法得一度,不尽为余,命度以牛前五起。
右求星合。
求后合月
以月数加月数,以月余加月余,满合月法得一月,不满岁中,即合其年,满去之,有闰计焉,余为后年;再满,在后二年。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求后合朔日
以朔大小余,加合月大小余,上成月者,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七百七十三,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
求后入月日术
以入月日、日余,加合入月日及余,余满日度法得一日,其前合朔小余满其虚分者,减一日。。后小余满七百七十三以上者,去二十九日,不满,去三十日,其余则后合,入月日也。
求后度
以度加度,度余加度余,满日度法得一度。
木:
伏三十二日。三百四十八万四千六百四十六分。
见三百六十六日。
伏行五度。二百五十万九千九百五十六分。
见行四十度。除逆退十二度,定行二十八度。
火:伏百四十三日。九十七万三千一十三分。
见六百三十六日。
伏行一百一十度。四十七万八千九百九十八分。
见行三百二十度。除逆十七度,定行三百三度。
土:伏三十三日。十六万六千二百七十二分。
见三百四十五日。
伏行三度。一百七十三万三千一百四十八分。
见行十五度。除逆六度,定行九度。
金:晨伏东方八十二日。十一万三千九百八分。
见西方。二百四十六日。除逆六度,定行二百四十六度。
晨伏行百度。十一万三千九百八分。
见东方。日度加西。伏十日,退八度。
水:晨伏三十三日。六百一万二千五百五分。
见西方。三十二日。除逆一度,定行三十二度。
伏行六十五度。六百一万二千五百五分。
见东方。日度如西,伏十八日,退十四度
五星历步术
以法伏日度及余,加星合日度余,余满日度法得一,从全命之如前,得星见日及度也。以星行分母乘见度,余如日度法得一,分不尽半法以上亦得一;而日加所行分,分满其母得一度,逆顺母不同,以当行之母乘故分,如故母而一,当行分也。留者承前,递则减之,伏不尽度,经斗除分,以行母为率,分有损益,前后相御。凡言如盈约满,皆求实之除也;去及除之,取尽之除也。
木:晨与日合,伏,顺,十六日百七十四万二千三百二十三分,行星二度三百二十三万四千六百七分,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疾,日行五十八分之十一,五十八日行十一度。更顺,迟,日行九分,五十八日行九度。留,不行二十五日而旋。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复留,二十五日而顺,日行五十八分之九,五十八日行九度。顺,疾,日行十一分,五十八日行十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十六日百七十四万二千三百二十三分,行星二度三百二十三万四千六百七分,而与日合。凡一终,三百九十八日三百四十八万四千六百四十六分,行星四十三度二百五十万九千九百五十六分。
火:晨与日合,伏,顺,七十一日百四十八万九千八百六十八分,行星五十五度百二十四万二千八百六十分半,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百八十四日行一百一十二度。更顺,迟,日行二十三分之十二,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留,不行十一日。旋,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复留,十一日而顺,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复顺,疾,日行十四分,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前,夕伏西方。七十一日百四十八万九千八百六十八分,行星五十五度百二十四万二千八百六十分半,而与日合。凡一终,七百七十九日九十七万三千一十三分,行星四百一十四度四十七万八千九百九十八分。
土:晨与日合,伏,顺,十六日百一十二万二千四百二十六分半,行星一度百九十九万五千八百六十四分半,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日行三十五分之三,八十七日半行七度半。留,不行三十四日。旋,逆,日行十七分之一,百二日退六度。复三十四日而顺,日行三分,八十七日行七度半,在日前,夕伏西方。十六日百一十二万二千四百二十六分半,行星一度百九十万五千八百六十四分半,而与日合也。凡一终,三百七十八日十六万六千二百七十二分,行星十二度百七十三万三千一百四十八分。
金:晨与日合,伏,逆,五日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