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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史-第8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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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健康竞争的发展,或损害其他公司独立经营同一类企业的机会。结果,不仅是财阀的企业,而且其他一些规模大到足以束缚贸易的公司,都遭到了解散。这个法律和美国在远东委员会中的一些建议,都是以一个文件为基础的;
  这个文件以后以其档案编号远东委员会第230 号闻名。
  当这个文件的内容被人知道时,其中的建议遭到了美国财政界的严厉批评。因此,随着新的一年的开始,美国不再督促执行改革计划了。国会已经制定法律禁止财阀、大联合企业和不公平的贸易做法。然而,由于不再受到盟军最高统帅部要求进行改革的压力,日本的经济结构慢慢地又恢复了具有过去特点的许多形式。
  第九节 社会发展
  (一)引言
  要想实现盟国在日本的目标,单是在国际事务方面、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进行改革是不够的。社会的改革也同样是当务之急。盟国关于战后政策的基本文件,如波茨坦公告和投降书,都承认这一事实。这些文件规定,应该采取具体的步骤来搞臭军国主义,并惩罚那些把日本引入战争的不负责任的军国主义者。所有的战犯都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日本政府要扫清那些阻碍民主倾向发展的障碍。最后,要保障“言论、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对于基本人权之重视”。
  (二)战犯
  同德国的战犯一样,日本的战犯也分为两大类,审判也分为两种。
  大部分战犯是违犯了公认的战争法规的那些人。这一类日本陆海军人员由军事法庭审判,军事法庭由受害国的代表组成。审判则在战犯犯罪的国家分别进行。到1947 年中期,战犯嫌疑犯名单上的人数共达二千二百多名,其中有些人已经定罪,因为他们对战俘和平民犯有暴行及其他严重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第二类战犯包括那些计划过或参加过违反国际法或协议的经正式宣战或不宣而战的侵略战争的人,不论其职位高低。因为对他们的宣判是个国际责任,所以盟军最高统帅部在1946 年1 月19 日成立了一个“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这个国际军事法庭在它的宪章中明确规定,该法庭有权审判那些在1928 年1 月1 日到1945 年9 月2 日期间犯下了“破坏和平罪。。战争犯罪〔及〕违反人道罪”的日本领导人物。这个法庭是由在投降书上签字的那些国家加上印度和菲律宾共和国的成员组成的。虽然这个法庭可以订出它自己的关于证据的规定,但是它还是采用了最常用的程序以保证审判的公正,例如必须要经过起诉,被告有权聘请律师,以及允许被告答辩。
  法庭收到了对二十八名主要战犯的控告,他们被控为犯了五十八条罪状中的一条或几条。被告中包括这样一些显要人物:天皇的战时总顾问木户幸一,前任首相东条、小矶和广田,还有象松冈、荒木、板垣、松井、土肥原、桥本这一类极端民族主义者和军国主义者。起诉的内容包括日本取得大东亚霸权的主要步骤的十二个方面。
  到1947 年1 月24 日,起诉结束时,被告中有两个已死亡,另有一个神经失常。被告一方曾提出一个动议说这次审判是错误的,这个动议被法庭驳回了。于是被告一方在第二年内主要是设法证明日本是为了自卫而被迫行动的。东条作为战时的首相,在证词中写道:“我们这些人当时负着决定我们民族命运的重任,对于我们来说,唯一可走的路是为民族的自存而进行一场战争,。。这是一场自卫战争,丝毫谈不上违犯现在公认的国际法。”
  最后的判决宣布说:所有的被告都有罪,其罪行是参加了一项借发动侵略战争来谋取日本统治亚洲的共同计划。审判的结果是:七名判处死刑,十六名判处无期徒刑,一名判处二十年徒刑,还有一名判处七年徒刑。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所有的被告都犯了他们被控告的那些罪行,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日本人民是否懂得这一审判的意义,或从中学到新的法律上的方法,这是一个问题。直到被告开始答辩时,人们才普遍地对这一审判发生兴趣。许多人认
  为,法庭定这些被告有罪是必然的,可是他们不能理解,为什么法庭要花费那么多时间才得出这一结论。还有一些人说,他们自己幸而没有处于负责地位,战败了的日本领导人,不可能盼望有比一死更好的命运。
  (三)教育
  要让日本人长远地接受民主的原则,就必须把教育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革。日本的教育哲学长期以来一直是以这样一个概念为基础的:个人应被训练起来和组织起来,成为国家有效的工具。整个教育制度的目标在于抑制个人的主动精神和独立思考,而培养听话和绝对服从。
  教育的每一个部门都在文部省的严格控制之下,文部省通常是由知名的民族主义者掌管的。要排除那些妨碍日本人恢复和加强民主倾向的障碍(这一点波茨坦公告已作了规定),就必须发展一种与投降前的教育制度和教育哲学截然不同的教育制度和哲学。正如前盟军最高统帅部宣传和教育局的一位官员所指出的:“对几乎整个民族重新进行教育,是解决日本文化生存这个基本问题的出路。”在投降时,一般的教育都处于停止状态。在投降前,
  除了小学以外,所有的学校实际上都关门了,以便让学生参加战时的生产劳动。百分之十的校舍己不堪使用,其余大部分则是局部被毁。美国在日本采用的政策与它在德国起初采用的政策相反。它命令学校尽快地复课。盟军最高统帅部于1945 年10 月22 日发布了一项关于“日本教育制度的管理”
  的指令,概述了占领中有关教育的目标和政策。该指令禁止传播军国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思想,禁止军事教育和操练。它命令对教师和行政人员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是军国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的鼓吹者,就将其撤职。过去由于有自由主义或反军国主义的思想而被撇职的人,可以复职。指令中最后一点是:在修订的教科书尚未印出来以前,允许使用原有的教材。但不久以后,原有的伦理(修身)、日本历史和地理教科书被禁止使用,课程表中也暂时去掉了这几门课。
  1946 年1 月,日本的教育改革迈出了又一个很重要的步子。元旦那天,天皇发表了一个新的诏书,在诏书中他否定了自己的神性,也否定了日本民族比其他民族优秀。同时,他重申了他祖父的旨意:为了促进帝国的福利,应当向全世界去寻求智慧和知识。四天后发表的关于整肃的指令,引起了广泛的变化。已经悄悄地开始沿着较为民主的路线改革教育制度的文部大臣前田多门辞职了。接替他的是个职业教育家——
  安部能成。废弃了原先的“甄别”那些不合适的教师和行政人员的计划。
  制订了一套符合指令精神的新步骤——这项工作直到1946 年5 月7 日才完满告成。与此同时,在美国组织了一个教育调查团,以便研究下列问题:
  日本的教育方法,课程设置和教科书的修改,教育制度的行政改组,高等教育在日本复兴中的地位。这个调查团在1946 年3 月到达日本后,同一个日本人的溶询委员会一起工作。如盟军最高统帅部发起组织的许多类似的调查团一样,这个调查团的报告从来没有被盟军最高统帅部正式采用过,但调查团的建议对盟军最高统帅部专门负责教育政策的官员和那些制订未来法规的日本官员来说是有用的。大多数建议都编入了1947 年3 月第九十二次国会通过的新法律中。其中第一个法案,即“学校基本法”,强调个人的主动性和探究的重要性,以及在健全的教育方针中个人作为基本成分的价值。这个法案保证学术自由,并向所有的人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义务教育的年限增加到九年;男女同校的原则确定下来了。“学校教育法”规定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高中三年、大学四年的统一制度。由于义务教育年限的增加,这个新的教育制度牵涉到大学的数量和中学的设备都要大量增加,所以改革只能逐步进行。“学校管理法”要求进行另一种基本的改革,即成立由地方选举的、对地方负责的校务董事会,借以分散对教育的控制权。在日本通过这一新法律的同时,设在华盛顿的远东委员会也在制订一项修改日本教育制度的总政策。远东委员会所建议的政策,大体上与日本在新法律中规定的方针相似。因此,远东委员会的行动所产生的作用,就是证实或批准了在日本所采取的步骤。
  到1947 年5 月3 日新宪法生效时,日本的教育制度已在法律所能达到的范围内进行了完全的改革,但是实际上,一些实际的困难使得教育哲学和训练这两方面都无法来一个突然的变化。建筑校舍和修理旧校舍的基金412 不够。缺少受过充分训练的教师来满足各都、道、府、县增办大学和学院的需要。实际上,全新的计划在三年以内是不会实行的。虽然各师范学校都讲解了新的教学法,但不能保证教师在教学时都采用新的方法。教科书和教具都很缺乏。最后一点是,虽然成立了由安部能成和南原繁这些著名的教育家组成的教育改革委员会,但是教育改革终究是由占领所引起的,只有将来的实际情况才会显示日本人民对教育改革的接受情况如何。
  (四)宗教自由
  教育制度方面的新的改革和新宪法中的条文都是为了加强和保证思想自由;此外,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来保证另一项基本权利——宗教自由。在过去,极端民族主义同神道之间的密切关系,使得日本的宗教自由问题复杂化了。一个多世纪以来,具有民族主义思想的领导人与日俱增地把本土的、泛灵论的多神教“神道”加以歪曲,使之发展成为一种强有力的军国主义哲学。现代的“神道”把对于君主的神性的信仰同对于日本具有统治亚洲这一神圣使命的信仰结合起来,为美化军国主义提供了有力的基础。国定神道、日本民族主义野心和军国主义这三个词成了同义词。因此,盟国面临着一项艰巨的任务——要把民族主义的和军国主义的说教从神道中清除出去,而又不损及个人的宗教信仰。
  年10 月4 日,麦克阿瑟采取了第一个正式行动以达到宗教信仰的自由。他发布了一项指令,废除当
  时依然有效的1939 年的“宗教团体法”,以保证宗教自由;这项法令对于个人或团体的宗教信仰有许多严格的限制。最后,由宪法为宗教自由打下了牢固的基础。宪法规定,不得侵犯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保证所有助人都有宗教自由。
  为了将宗教同政府分开,并去掉神道中的军国主义色彩的东西,麦克阿瑟发布了另一项指令。这一指令的目的是将宗教同政府分开,防止滥用宗教来为政治目的服务,并且给予所有的宗教、信仰和信条以完全一样的法律基础。接着,指令规定了政府应如何停止对国定神道的支持。公共基金不能用于神道,或用来修建神道的神祠。禁止宣传或散播神道或其他宗教教义中的军国主义和民族主义思想。不许在学校中讲授神道的教义。另一方面,允许神祠继续发挥纯宗教的作用。由私人资助的神道各教派将同其他宗教团体一样得到保护。鼓励人民按照天皇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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