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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很不健全;第三,倾向于把东方占领区不看作临时占领的地区,而看作永久进行掠夺和殖民的地区。
在总督辖区,根据弗朗克1940年2月19日颁布的关于“总督辖区德国司法权”的法令,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德国司法制度,在克拉科夫、热舒夫、卢布林、赫尔姆、拉多姆、佩特里考(彼得库夫)、华沙和日伊腊尔杜夫等地设立了德国法院,并在每一区的区总督驻地设立了一个德国高级法院。象在其他占领区那样,这些德国法院都施行德国法律,而且除非另有规定,它们都按照德国规定的诉讼程序法规办事。对这些德国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的案件,则由德国高级法院裁定,后者的裁定是最终的。上文已经提到的那些原则,使德国法院有权自行处理涉及德国公民、德国血统的人和其他被控反对占领国的人的刑事案件,以及涉及德国公民、德国血统的人和德国一般利益的民事诉讼,都很详细地写进了这项法令。这项法令还指定德国法院负责对所有根据德国法律开设的德国企业进行商业登记。同时,又明确指出,这项法令的规定不得影响以前关于总督辖区特别法庭的立法,或“根据法律已经规定的任何军事法庭的司法权”。这些德国法院的设立,也不得影响德国武装部队法庭的权限,因为这种权限经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长官同意后,已由弗朗克在1940年1月26日的一项法令中作出了仔细的规定。
根据弗朗克1940年2月19日发布的另一道命令,波兰司法机关完全从属于德国法院。波兰最高法院和劳工法院全被撤销,其他波兰法院的司法权限于“地方法院、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凡遇公共利益有所需要时”,波兰法院的判决可以由德国高级法院“重新审查”,后者可以批准原来的判决,也可以“对该案另行判决”,或决定由德国法院复审。涉及波兰国民的刑事案件,波兰法院(在当地区总督的直接监督下开庭)无权审理,除非“德国检察机关”事先已经将诉讼事宜委托波兰当局的话。此外,居住在“指定居留地”的其他各族人民(例如乌克兰人)可以要求不受波兰法院审判,可以要求由自己的法院处理。除总督有命令另行规定外,波兰法院应施行波兰法律。
弗朗克于1942年10月在克拉科夫讲话时直言不讳地承认,这些措施的目的首先就是要使司法工作服从于德国的利益。他说,设置一套德国的司法制度,就使德国人可以把总督辖区内对他们重要的问题交由德国法官审理,并可以把他们的事务委托给德国律师和公证人办理。总督辖区的德国人都要遵守德国的婚姻法和有关个人的法律。商业企业可以根据德国法律开办。可是同时(弗朗克说),他的目的“从一开始就是要按照久经考验的德国法理学原则为德国人和国外出生的人建立一套司法制度,特别是要确保……当地的司法工作可以根据波兰人和乌克兰人通过悠久的传统和惯例发展起来的原则稳健地存在下去”。
鉴于以前苏联统治的地区缺乏令人满意的地方司法机关,德国司法制度不得不承担起较大的责任。虽然如此,罗森贝格为东方占领区安排的司法制度却远没有弗朗克在总督辖区推行的制度那么狂妄。可是它的基本原则却几乎是相同的。通过1941年12月19日发布的一项命令,罗森贝格在每一德国专员的驻地(即在鲁夫内和里加)设立了一个德国高级法院,在每一常务专员的驻地(即:在乌克兰的卢茨克、基辅、日托米尔、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尼古拉耶夫和美利托波尔,以及在奥斯兰的考那斯、里加、雷瓦尔和明斯克)设立了一个德国法院。在民事方面,德国法院有权审理其他占领区德国法院承办的那类案件。然而,在刑事方面,它们可以审理“所有的案件,只要这些案件不是明确地划归另一法院管辖的”。正象官方的法律评注中当时指出的那样,这意味着德国法院在刑事方面的权限并无限制——也就是说,它们既可以审理在其他地区通常是由当地法院承办的所有非德国人的案件,甚至也可以审理只涉及当地罪犯的次要罪行。尽管如此,没有多久,在情况许可的地方,实际上还是有必要把那些不涉及德国人或德国利益的刑事案件交由当地司法机关审判。拿波罗的海三个区来说,这是通过1942年2月和3月间颁布的一系列法令付诸实行的。结果,这些地区的当地司法机关变得同总督辖区的司法机关很相似:这就是说,每一地区有其上诉法院、低级法院和治安法官。但是后来,随着地方“自治政府”的恢复,地方当局取得了一些刑事裁判权——例如,有权惩罚不合作主义者和抗拒服兵役的人等。这种情况在总督辖区是没有的。另一方面,在白俄斯地区,地方当局参加司法工作仍然只限于地区法院和治安法院,它们只能办理一些不大的案件。这些地区法院显然是由“从前沙皇时代的法官”主持的,它们在刑事案件上运用德国刑法,并根据当地情况作必要的修改,但是在民事案件方面,显然还可以使用“布尔什维克时代以前的旧法律”。
在德国专员管辖下的乌克兰,严格他说,当地并没有什么法院,尽管根据德国专员科赫于1942年5月8日发布的一道命令,非日耳曼人所犯的情节较轻的罪行可以由乌克兰籍陪审推事根据德国法律审理。这些陪审推事被说成是区专员的“代表”,由常务专员根据区专员的推荐任命。他们有权判处罪犯长达两年的徒刑和高达一万银卢布的罚金。他们在刑法方面相当于1942年3月科赫委派的仲裁人。这些仲裁人有权审判涉及前波兰和苏联公民的案情较轻、不属于德国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但是,所有关于结婚、离婚、监护、财产和专利权的案件一概归德国法院审理,因此乌克兰仲裁人的权限实际上仍然是很有限的。
占领区德国司法工作的一个突出的特征是,遇到抵抗运动势将广泛发展,以致法院无法应付时,就利用所谓“地方紧急状态”去加速和加强德国刑法的威慑效果。这种地方紧急状态一经宣布,刑事方面的裁判权大部分立即移交给了专门成立起来的军事法庭。德国代表成立的这种军事法庭,在许多方面相当于德国武装部队设立的军事法庭,只不过它们不属于武装部队。它们由党卫队和警察官员,甚至还由德国民政机关的代表主持。它们的司法程序是即决的,旨在立即作出判决。被告不准有辩护人,除判处死刑外,通常的惩罚是把有罪的人直接交给盖世太保。虽然案件可以被撤销,或交给其他法院去审理,但是军事法庭的判决是不能要求上诉的。导致这种法庭活动的紧急状态,一般说来时间极短,尽管处理的案件数目通常总相当多,而死刑判决的比例往往也非常大。
在西欧占领区,宣布进入地方紧急状态到1942年底已经成为对付有组织的抵抗运动的惯用手段了。在挪威,特博文就采用了这种手段去破坏1941年9月初奥斯陆发生的罢工。在保护国,海德里希于1941年9月到达后,立即宣布当地进入紧急状态,后来在1942年5月他被暗杀后,又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在卢森堡,为了应付人民对实行征兵制的反抗,德国人于1942年8月也曾宣布当地进入紧急状态。在荷兰,通过1941年实施的所谓“军事行政管制法”,一种类似于“地方紧急状态”的紧急状态条例已经制定出来了。后来,根据同年3月19日的一项法令,海牙的德国高级法院取得了“根据在德国本土设立的特别法庭的程序”,行使军事法庭职务的权利。1943年1月,“行政军事管制法”又改为“警察军事管制法”,万一发生暴动和混乱时,立即可以施行。同时,对“警察军事法庭”也作出了规定:由一个受过司法训练的党卫队头目和两名协助他的党卫队或警察官员联合组成,行使军事法庭的职权。5月里,德国当局实施了一种“警察军事管制”状态(相当于其他地区所实行的地方紧急状态)以应付荷兰的罢工。
在总督辖区和东方占领区,不论是否正式宣布进入紧急状态,都成立了军事法庭。弗朗克在1939年10月31日的法令中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总督辖区,一切暴力行为和煽动反抗德国人的行为,一概应由这种法庭进行审判。这种法庭由一个保安警察团长或营长,或由一个保安警察特遣队队长同“该单位的两名官员”组成。这项原则也适用于东方合并区和东方占领区。在合并区,对德国当局犯有暴力行为的波兰人和犹太人一概由军事法庭审判,而在占领区,根据罗森贝格1942年1月12日颁布的法令也成立了军事法庭。
在总督辖区和东方占领区,负责军事法庭的官员有权把他们认为“特别法庭”更有能力处理的案件移给该庭处理。在占领区的大部分地方,特别法庭同占领后设立的普通德国法院保持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法庭一般总“隶属于”德国法院。这种特别法庭的法律程序,完全按照为德国本土相应的法院制定的那一套。交给这种法庭处理的案件便不再属于普通刑事司法权的范围了。这种法庭还是自身的上诉法院。被告辩护人“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予以指派。除了处理特别法庭在德国通常承办的那类刑事案件(例如,破坏战时经济的罪行)外,占领区的特别法庭还有权审理下列两类案件:一类是占领当局明白宣布特别法庭有权处理的案件,另一类是由于情节特别严重,检察官可能会发交给特别法庭处理的其他刑事案件。就特别法庭对非德国人的刑事裁判权而言,它们是各种德国法庭中最为重要的。象一个评论员于1939年提到波兰被占领区的情况时所说的那样,“在波兰被占领区一开始进行司法工作时,就有‘特别法庭’,这种法庭就代表当时的全部德国司法”。
在波兰,德国陆军总司令首先于1939年9月5日设立了特别法庭,但是后来弗朗克在1939年11月15日颁布的一项法令里又详细规定了它们的职能。根据这项法令,弗朗克在每一总督或地区长官的治所设立了一个特别法庭。每个法庭由三名法官组成,但审理“简单案件”则只有一名法官。这些法庭全都根据德国刑法审判案件。后来,罗森贝格在奥斯兰和乌克兰的每一德国法院下也设立了类似的法庭。在保护国,根据1940年2月21月德国颁布的关于“特别法庭的重建工作及其权限”的法令,以德国本国这类法庭为根据,也自动组织了特别法庭。在西方,往往在占领初期就设立了特别法庭,专门处理据认为普通德国法院的程序无法迅速处理的案件。例如,在卢森堡,民政长官西蒙于1940年8月20日设立了特别法庭,审理下列案件:非法集会、私藏武器、散布敌视德国的消息,以及煽动罢工和关闭工厂。在挪威,特博文于1940年10月设立了一个类似的机构,来应付那些设法使非法的政党继续展开活动的人。在比利时,军事司令官命令司令部设立特别法庭去应付盗窃粮食的案件。但是,据指出,这不一定就意味着比利时的法院将被“取消”,因为德国法院的运用问题“取决于比利时法院如何表现出它们对人民的责任感”。
尽管德国人十分重视使被占领国家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同纳粹的政治与思想目标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