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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于轼:谁妨碍了我们致富-第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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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星期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当我还在继续迷恋非洲大地的美丽时,已经到了回国的
时候。回国的路线和去时相同。所不同的是同样从北京到巴黎,去时飞行11个小时,回来
时只飞9个小时,因为在中纬度的地球高空存在一股恒定的由西向东的大气环流,所以去时
为逆风,返程是顺风。这股环流在每天电视的天气预报中可以看到。坐进了返程的机舱,脑
子已被回到北京之后要办的事所挤占,但是非洲翠绿的世界还不时在我的眼前晃动着。
1994年12月5


政府要领头建立和遵守市场规则

经济过热,通货膨胀成为1994年的突出问题。从表面上看。这是宏观调控问题,所以
政府当局和理论界都把注意力集中到改善宏观调控上来。可是以我之见,表面上的宏观问题
其实质是微观机制问题。经济学家们习惯于边际分析。对上面这个问题运用边际分析方法,
可以这样来思考:如果亏损巨大的国营企业行为不改变,三角债拖欠不清,市场行为混乱并
导致整体效率降低,试问在这种情况下宏观调控能起作用吗?何况宏观调控的一个主要执行
机构是银行,银行本身的微观机制不健全,“商业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仍旧吃着政府的
大锅饭,宏观调控本身还需要先进行一番调控,这种宏观调控能成功吗?反过来看,如果大
企业的管理优化问题解决了,三角债还清了,假冒伪劣消灭了,商业信用建立了,整体效率
提高了,多数企业赢利了,通货也就不会膨胀了。这说明当前经济的核心问题出在微观上。
因为在边际上欠缺的并不是宏观调控,而是理顺微观机制。当然,宏观上的恰当调控有助于
提高微观效率。然而不同于美国30年代初的那场大萧条,那时宏观政策上出现了倒行逆施
(需求不足时反而收紧银根,致使物价水平在五年内降低了20%多)。我国近几年在宏观
政策上并没有出现大的失误。货币发行超量并不是宏观政策决定的,而是为了微观上救火,
不得不如此。如果我们没有确诊病因,乱开药方,病是医不好的。
当前改革的主要课题是什么,我认为是建立市场规则,这需要一切人积极参与。国有企
业所有权重组,当然是当务之急,但那不需要全体人去参与。把这当作当前改革的大文章,
大多数人与此无涉,站在一边等待观望,就会失去时机。有的同志认为建立市场规则只要立
了法,大家遵守法律,市场规则就建立了。殊不知现在有不少政府颁布的法律和规定本身就
违反了市场规则。市场规则的原则并不是一切情况之下都是政府至高无上。规则是能为一切
人带来利益的需要共同遵守(包括政府)的行为规范。大家都遵守市场规则,大家都能受
益,少数人钻空子破坏市场规则,这少数人就会得利,多数人就会吃亏,如果这少数人的破
坏行为不受制裁,这多数人也会跟着学,结果市场规则就会荡然无存。当前我国市场上破坏
现则的现象比比皆是,受到制裁的只是少数。因此越来越多的人跟着学。如此下去,我国改
革的成果就会全部葬送。外国投资者评论中国经济的不确定性,实际上就是指的发生这种情
况的可能性。
市场规则目前正处于危险中,在这样情况下劝导大家遵纪守法是徒劳的,因为多数人不
守规则,少数人守规则就会吃亏。出路何在?这就需要政府起作用。政府登高一呼,令出法
随,把违反规则的人严加制裁,并且自己带头遵守规则,形势就可改变。这种作用没有别人
能够代替,因为政府是在市场之外,他不偏袒任何一方,他是公正无私的,他是有权威的。
可是也可能发生另一种情况,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还有权修改比赛规则,或者光
叫人守规则,自己却随意破坏规则,事情就会朝完全相反的方向发展。政府起了坏榜样的作
用,市场就要陷入混乱。
市场制度要求微笑服务,可是多数政府官员和百姓打交道时板着面孔打官腔。这是态度
问题难于准确定量,政府自己违背法律、条文的事也不在少数。举例说,国家颁布了反不正
当竞争法,最近又在拟反暴利法,禁止企业利用垄断地位牟取暴利。可是现在有许多政府部
门收费完全脱离了成本。另一方面政府又以低于成本价在出售产品,如邮资、铁路运输等,
一年的直接价格补贴还有300亿元。法律禁止搭售强卖,可是不少税务部门强行推销《中国
税务报》等报刊。政府禁止企业做假帐,隐瞒收入逃税,可是税务局又叫企业虚假地扩大利
润多上税(北京市规定每名职工的年工资超过6000元的部分不准列入成本,而要当作利润
征收所得税)。市场制度的原则是供需双方有权选择交易的对象并协商价格,可是政府自己
出尔反尔,跑到球场里来踢球。上述的例子中有的好像从国家利益出发,理有所据。可是其
后果至多只能解一时之难,从长远来看,被掩盖压抑的一面终会冒出新问题来。更糟的是政
府带头破坏规则,企业和百姓群起效仿,市场就要混乱。要知道,市场规则建立很不容易,
破坏起来却非常容易。
1995年的改革,究竟应该解决什么问题,是不是值得我们重新再想一想?
1995年2月2日


法官的难题

天津市发生一起丢包悬赏讼案。丢包人将装有票据现金共值80万元的包丢失,于是在
《今晚报》连续三天刊登寻包启事,表示将对拾包人重奖。拾包人用匿名电话与丢包人谈
判,几经商量双方谈妥奖金1.5万元。并公开在报纸上。最后两人见面时,丢包人反悔,
不愿按约定的奖金付给,于是拾包人诉诸法庭。
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认为民法通则规定拾到失物应交还给失主,且拾包而
不主动交出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对此判决拾包人不服,表示将上诉。
这是一件包含一系列矛盾的案子。首先,民法通则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承认
公民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拾包人和丢包人达成奖给1.5万元是双方同意的,至少在形
式上具有法律效力,这也是拾包人向法院起诉的主要法律根据。但这里有两个问题。首先是
大陆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1.5万元的奖励显然超出了归还失物的费用,所以双方达成的奖励1.5万元的约定已超出
了法律成为非法;其次,民法通则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
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的民事行为无效,拾包人以匿名电话与对方谈判,实际
上是乘人之危。丢包人虽然不愿支付1.5万元奖金,但这将使他遭受更大的损失。他在权
衡得失之后不得不出此下策,所以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判断,天津市和平区法院的判决是
对的。
然而这样的判例,可能对今后类似的失物归还的事情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如果得到奖金
成为非法,则拾到失物的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将缺乏激励去寻找失主,另一方面失主愿意支
付一点奖金以减少损失的机会将落空,结果是对双方都不利的一种结局。而且失主将自己的
所有物丢失,至少是犯了粗心大意的错误,他为此支付一点代价也未尝说不过去。对于拾者
来说,如果他昧了良心吞灭拾物,也没有人知道,现在他愿意将拾物交还给失主,因而得到
一点额外的奖励也合于情理。从这样的分析看来,法院应判拾包一方胜诉才对。
从社会的长远目标来判断,上面的分析也不完全。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希望生活在一个夜
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社会里,希望周围能提供我们一个安全性极高的环境。如果归还拾物给
奖励成为一种制度,路不拾遗也就难于做到。所以对此案判的深入分析似乎无法得出一个两
全其美的判决。
事情虽然复杂,不存在一个绝对正确的判断,但比较一切可行的方案中理应存在一个比
较起来最合乎逻辑,且能为大家接受的办法。找出这一办法从技术上看应避免简单地认定某
方胜诉对方败诉,而应找出中间过渡办法;从原则上看要区别眼前的实现和最终的长远目
标,既应从实际出发,还应考虑到发展的后果。拾包人受奖或不奖,似乎是一个绝然不同的
两种处理方法,但奖励数目可大可小,大可大到失物本身的价值,相当于将失物判给拾者;
小可以小到零,相当于将失物判给失主。可见法官在此案中并非只有两种选择,是或非,而
是有很大的选择余地。从当前大陆推行市场经济之后,人性恶的一面己得到施展的机会,这
是一个现实。在这样一个现实环境中将天下大同的理想目标来要求百姓,非但难于被舆论所
接受,而且对教化循循善诱也没有帮助。所以窃以为比较好的判决。一方面应肯定拾包人愿
意将失物交出来是一种积极的态度,但在匿名电话中提出过高的奖励要求,则带有要挟的味
道,非但不合于道德,而且糟蹋了自己的人格。奖金作为奖励道德行为是应该支付的,但数
量应当减少。减少的程度取决于拾物中现金价值的比例。比例越高,奖金也应提高。但拾包
人提出过高的奖励要求,而且在匿名电话中讨价还价,这种行为应当受批评和处罚。如果具
体的情节十分恶劣,奖金可以全部扣除。而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道德觉悟的上升,奖金
的比例还应逐步减少,最后在全社会达到理想的道德境界时,奖励应该减少到零。
1994年12月18日


损人不利己

人与人打交道,从经济上看,有四种可能的后果,即利人利己,损己利人,损人利己和
损人损己。这四种后果从道德标准来衡量,损己利人是最高尚的,而损人利己则是最卑劣
的。但从经济后果看,利人利己是最有利的,损人损己或损人不利己则是最恶劣的。这种简
单的分类平凡而且普通极了,然而里面却可以引导出大学问、大文章。
利人利己是最好的结果,然而双方都要得利,这有可能吗?两个人打交道如果没有净的
利益发生,就不可能双方都得利,而只能是一方获利另一方遭损,在对策论中就称为“零和
对策”。人类过去几千年的历史大体上是一种零和对策的格局,有一部分人变富必有另一部
分人变穷,所以整个社会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人和人的关系只能是剥夺和被剥夺,在政治
上用现代术语说就是革命和反革命。
市场制度出现之后,情况起了根本性的变化。市场关系建立在人和人平等讨价还价的基
础上,任一方都不能强制另一方。在这种条件下,上述四种可能中仅仅利人利己的情况才会
发生,因为其他三种情况下都至少有一人受损。如果不被人强制,这种结果一定会被当事人
否定掉,所以建立在人权基础上的市场制度开辟了增加社会财富的广阔道路。现在我们见到
的一切买卖都是同时有利于双方的。国际贸易中买方赚钱,卖方同样赚钱;其实国内贸易又
何尝不如此。交易能使双方都得利的原因,是各方发挥了自己的优势,避免了劣势。我们能
用几角钱的代价买一盒火柴,正是利用了火柴生产厂的优势,避免了自己去生产的劣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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