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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寻真实的蒋介石-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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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该文件提出,无条件的〃先行停战〃对中国不利。文件称:   
会议之时,或先提出一要求双方停战,留出时间以便接洽……日本方面若不允停战,应付极易,但虑日本方面军事或到利于停战之时,未尝不可允许,果尔,中国方面地位极感困难,因中国方面立足在自卫二字,无拒绝停战之理由……但先行停战,除军事上或有作准备之利益外,皆有害无益。   
因此,智囊人士建议,中国外交人员应提早与英、美、法、苏等国暗中接洽:〃声明如有先行停战之要求,至少须附有〃日本军队应迅速退还卢沟桥事变前原状〃一条件,否则事实上无异帮助日本压迫中国也。此点为会议前应暗中请英、美等国谅解之一重要点。〃① 智囊人士的意见是正确的。如果〃恢复卢沟桥事变前原状〃作为中日两国军队之间〃停战或停火〃的条件,那就意味着剥夺日军在卢沟桥事变以来所取得的各种〃战果〃(包括已经占领的土地),是一个有利中国而且易于为国际社会理解和接受的方案。   
当时,中日之间的最大问题是日本已经占领了中国东北广大土地,并且建立了一个傀儡政权伪满洲国。怎样面对这一现实呢?智囊人士在另一份文件中提出:   
吾人共同最后之希望,固在收复东三省暨其他一切失地,及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但若不先在一强有力中央政府统治之下,完成经济、社会、军事上之新建设,似尚不足以言此,故吾人认为:一、在此会议,不必坚持收复东三省失地及修订条约两问题;二、于日本要求,应慎重考虑,不必一概予以拒绝,且须以具体对策应付之。②   
智囊人士认为,收回东北三省及其他一切失地,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是中国的奋斗目标,但这两个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中国的强大,《九国公约》会议作用有限,因此,不应在会上提出它所无法解决的问题。   
智囊人士的意见显然得到蒋介石的肯定。10月21日,陈布雷代表蒋介石致电顾维钧,对出席《九国公约》会议的中国代表作出指示:1. 促动苏俄参战决心,并设法减免其未能决心之忧虑。2。 继续运动各参加国政府及社会,加紧对日一致之经济压迫,务使国联谴责日本之决议事实化。3. 向参加各大国请求战费借款及军械贷款。同时,陈布雷要求代表们于会前先向英、美、法、苏等国说明〃最要各点〃:         

第56节:论〃恢复卢沟桥事变前原状〃(2)         
1. 调解方案未妥协前,无条件之先行停战,于中国大不利,至少必须有〃日本军队应退还卢沟桥事变前原状〃一条件。   
2. 华北已成为中国国家最后生命线……不能容任日本所谓〃特殊化〃之组织存在。   
3. 必须设法令日本将在中国之驻兵及军事特务机关完全撤退。①   
这样,〃恢复卢沟桥事变前原状〃就成为中国代表参加《九国公约》会议的预案。     
《九国公约》签字国会议于11月3 日在布鲁塞尔召开。中国代表不仅会前做了相应的工作,而且也在会上提出了这一问题。 11月6 日,顾维钧偕中国驻德大使程天放会见美国首席代表戴维斯。此前,日本政府已经向德国驻日大使狄克逊提出,要求德国政府出面斡旋,因此戴维斯询问程天放:如果德国真想提出愿意为中国调停,中国是否接受调停?什么样的条件中国方面可以接受?程天放当即回答:〃任何调停应有先决条件,即须恢复7月7日以前之状态。〃②   
根据以上叙述可见,在提出〃恢复卢沟桥事变前原状〃方案的同时,蒋介石及其智囊人士并未准备放弃东北,而是准备将这一〃老大难〃的问题留待适当时机,以免干扰当前较易解决问题的解决。此后,蒋介石和国民政府在很长时期内一直采取这一策略。   
在陶德曼〃调停〃过程中的运用与苏联政府的支持   
1937年10月,日本四相会议决定,以军事和外交双管齐下的办法,迫使中国政府取消抗日政策,放弃抵抗。① 22日,日本参谋本部派马奈木敬信上校到上海,邀请德国驻华大使出面〃调停〃中日战争。11月2日,陶德曼会见蒋介石,威胁蒋接受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教训,及时结束战争,不要落到〃无条件投降〃的悲惨下场。11月3日,德国驻日大使狄克逊致电陶德曼,转述日本外务省提出的7项和平条件:内蒙建立自治政府,与外蒙国际地位相等;沿〃满洲国〃边境至平津以南一线设立非武装区;扩大上海的非武装地带;停止排日政策;共同反共;降低日华关税税率;尊重外国权益。日方同时声明:如日本被迫延长战事,则条件必数倍苛刻。② 同日,德国外长牛赖特训示陶德曼,将上述条件转告蒋介石并劝其接受。   
11月5日,陶德曼会见蒋介石及孔祥熙,转告日本条件,再次警告蒋:〃千万不可到了精疲力竭的时候再想主意。〃蒋介石当即提出恢复卢沟桥事变前原状问题。他说:只要日本不恢复原状,他就不会接受日本任何条件。至于具体条件当然可以讨论,但〃首先必须恢复原状〃。③ 可见,蒋提出这一问题,目的仍在剥夺日本卢沟桥事变以来的〃战果〃,抵制日方以其武力胜利为基础所提出的新的侵略要求。蒋自感当天的谈话很强硬,在当日日记中自述云:〃敌托德使传达媾和条件,试探防共协定为主,余严词拒绝。〃④ 12月2日,蒋介石在会见陶德曼时重申:〃中国在华北之主权与行政必须不变,并须保持其完整。〃〃如德国元首向中日两方建议停战,作为恢复和平之初步办法,则中国准备接受此项建议。〃⑤ 当日,蒋介石决定将谈判情况通知英、美、法、苏四国。① 12月21日,日本内阁会议提出〃基本条件〃(新四条),要求中国放弃容共和反抗日、〃满〃政策,在必要地区设置非武装地带,在日、〃满〃、华三国间,签订密切的经济协定,对日本赔款。② 中国政府认为〃上项条件无考虑之余地〃。28日,蒋介石密嘱杨杰,将上项条件密告苏联政府并听取意见。③   
当时,中国和苏联在反对日本侵略上有共同利益。10月22日,蒋介石致电正在莫斯科访问的中国军事代表团团长杨杰,命其向苏方询问,如《九国公约》会议失败,中国用军事抵抗到底,苏俄〃是否有参战之决心与其时期〃④。11月,伏罗希洛夫、斯大林在会见杨杰和张冲时都表示,在紧急关头,苏联将参战。⑤但是,苏方的答复不过是一种表态。因此,当南京危急,蒋介石要苏联〃仗义兴师〃时,苏联却借词推脱了。12月5日,斯大林、伏罗希洛夫致电蒋介石,声称〃假使苏联不因日方挑衅而即刻对日出兵,恐将被认为是侵略行动,日本在国际舆论的地位将马上改善〃。斯大林等开出的〃参战〃条件是:《九国公约》签字国全部或其中主要国家的允许和最高苏维埃会议的批准。电中,斯大林等表示,在上述条件未能满足时,苏联将用种种途径及方法,极力增加对中华民族及其国民政府的技术援助,同时,支持蒋介石在和陶德曼谈判中的立场。电称:〃日本如撤回其侵华中及华北之军队,并恢复卢沟桥事变以前的状态时,中国为和平利益计,不拒绝与日本实行和平谈判。〃⑥         

第57节:论〃恢复卢沟桥事变前原状〃(3)         
这样,将〃恢复卢沟桥事变以前原状〃作为中日谈判的前提,就不仅是蒋介石和中国政府的主张,而且也成了苏联政府的意见。   
蒋介石在对日谈判中一贯坚持的先决条件   
陶德曼〃调停〃因中国政府的婉拒而失败,但是,日本政府和军方都仍然〃战和并用〃,一面军事进攻,一面暗中谈判,蒋介石对日本事实上也采用同样的对策。在公开的声明和演讲中,蒋介石多次批判与日本的谈和、妥协活动,他对孔祥熙通过多种渠道和日方的联系也常持严厉的批评、阻遏态度,但是,在日本多次伸出〃和平〃触角时,蒋介石也曾〃姑妄试之〃,小心翼翼地亲自掌控过和日方的几次秘密谈判。在这些谈判中,蒋介石始终坚持非〃恢复卢沟桥事变前原状〃不可。它既是与日方的谈判条件,也是谈判的前提。   
1938年9月,萧振瀛与和知鹰二在香港谈判。9月23日,蒋介石在汉口主持汇报会,决定〃倭必先尊重中国领土、行政、主权之完整,与恢复七七事变前之原状,然后方允停战〃。① 27日,萧振瀛在谈判中强调:〃现在日军进攻武汉,大战方酣,中国方面不能作城下之盟,故目前最要之着,为停止军事,恢复七七前之状态。〃② 当时,和知鹰二以同意〃恢复卢沟桥事变前原状〃为饵,要求与中国签订军事与经济协定。28日,蒋介石致电萧振瀛,要求萧向日方坚决表明:〃原状未复,诚信未孚,即未有以平等待我中国之事实证明以前,决不允商谈任何协定。〃③ 10月8日,蒋介石在对参加谈判的另一人员雷嗣尚〃面训〃时再次指示:〃谈判重点应集中于恢复七七事变前原状。〃① 19日,何应钦又向萧转达蒋介石指示:〃关于经济合作与军事布置等事,必须待恢复原状后,以能否先订互不侵犯协定为先决问题。又无论何项合作,必以不失我独立自主之立场而不受拘束为法则,请于此特别注意。〃②   
萧与和知的香港谈判中,中国方面曾准备了一份宣言,中称:〃中国所求者,惟为领土、主权、行政之完整,与民族自由平等之实现。日方诚能如其宣言所声明,对中国无领土野心,且愿尊重主权、行政之完整,恢复卢沟桥事变前之原状,并能在事实上表现即日停止军事行动,则中国亦愿与日本共谋东亚永久之和平。〃③ 在这段文字下面,蒋介石曾经以红笔加写了一段:   
我政府对于和战之方针与其限度,早已屡次声明,即和战之标准全以能否恢复七七以前之原状为断。盖始终以和平为主,认定武力不能解决问题也。   
中方草拟的《停战协定》规定:〃停战协定成立之同时,两国政府即命令各该国陆、海、空军停止一切敌对行动,日本并即撤兵,在本协定签字后三个月内(恢复)七七卢沟桥事变以前之原状。〃④   
关于〃满洲国〃问题,中方认为,此为〃中日间之瘤〃,此问题若不能成立谅解,预示未来解决之趋向,以后各项合作协定,均难签订成立,因此,萧振瀛等提出〃相机应付〃的三条原则:(一)日方自行考虑,以最妥方式及时机,自动取消〃满洲国〃,日本保留在东北四省一切新旧特权,但承认中国之宗主权。(二)中国承认东四省之自治,而以日本取消在华一切特权为交换条件(如租界、领事裁判权、驻兵、内河航行等等)。(三)暂仍保留,待商订互不侵犯条约时再谈。① 其中〃待商订互不侵犯条约时〃为蒋介石亲笔所加,可见,蒋介石主张先为其易,后为其难,将东北问题留待未来解决。   
1939年1月9日,蒋介石研究〃和平原则〃,确定:〃甲、领土、行政、主权之完整。乙、以《九国公约》与国际联盟为保证有效。丙、非先恢复七七以前原状无恢复和平之可言。(以恢复七七战前原状为恢复和平之先决条件)〃② 同年,在军统局人员杜石山与萱野长知、小川平吉等人的谈判中,蒋介石仍然坚持〃恢复卢沟桥事变前原状〃这一原则。当年3月4日,蒋介石致杜石山电云:〃萱野翁不辞奔劳,至深感佩。惟和平之基础,必须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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