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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政:性骚扰也可以进行文化研究,它肯定是李银河博士之类的研究对象,会研究出许多学问出来的,比如性别差异问题,现在的性骚扰大部分是女的告男的,下级告上级,员工告老板,有没有反过来的?在报上好像看到一男的告女的,结果没有立成案。在南京的媒体上倒是报道过一件事,有一男性大学生去做家教,那一家的女主人频频撩拨他,大学生很烦恼,苦无应对良策,就在网上发帖子,征询解决办法,结果跟帖如潮,大多是取笑的,羡慕的,有的说“小子你艳福不浅啊”,有的说“阿米尔,冲啊”,有的干脆恨铁不成钢地骂道:“傻逼!”那大学生很无奈,慨叹世风日下,没有人能理解他受伤的小心灵。大部分情况下,仿佛受骚扰之害是女性的专利,其实,强奸罪也是一样,有的国家强奸罪适用于两性,有的就只是针对男性,这里面肯定有许多的道理,学问太大。
齐红: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这个问题的确艰难。北京的首例“性骚扰”案不是以当事人雷曼的最终败诉而告终了吗?女人嘛,只好学会自我保护;男人,只有通过道德自律的途径。
林舟:有一句话叫做,有了法律规定,才有了犯罪。这话用到性骚扰上来,还真是贴切。
晓华:还有目光,看你一眼就骚扰了?这太麻烦了,而且每个人的承受力不一样,性格差异也大。受了比较刺眼的目光,有人浑然不觉,有人嘻嘻哈哈也就过去了,有人可能就像吃了一个苍蝇,老堵在那儿,这该怎么打这个官司呢?
我的看法是,性骚扰实在难以有一条明确的界限,我国现在没有相关法律可供断案,这就说明这方面的难度。在现在这个宽松和自由的社会,性骚扰的界定肯定是应该宽一些,对那些程度深的骚扰者,建议把他们看作是病人,带他们去看医生。
林舟:前不久,新闻里报道说四川农村一个妇女不堪同村一个男人的骚扰,奋起动粗,挥刀砍伤“色狼”,结果被以涉嫌伤害罪被拘捕。新闻里虽然给了这位妇女以同情(同村还有其他妇女接受采访说受到了那位男青年的骚扰),但还是暗示该妇女不懂法律以致触犯刑律。可是,如果她告那男子性骚扰就能保护自己吗?
荆歌: 性骚扰官司打起来,在法庭上,一定是十分热闹有趣。控辩双方针对具体的动作,还有暧昧的语言,唇枪舌剑进行交锋,我想应该是极具观赏性的。如果进行电视实况转播,一定会有压倒性的收视率。
林舟:荆歌你一开始就谈到了此类事件认定的困难。假如说规定身体间的距离,规定哪些言词不能用,规定哪些动作不能有,规定目光不能看哪里,即使偶尔瞥见也不能停留几秒钟,等等,凡是违反规定的就是性骚扰,可是这些规定如何得出来,是件让人费解的事情,莫不是要经过千百次试验和总结?而且“骚扰”虽然看起来像是动词,是行为者发出的,可最终落实在受骚扰者的主观感受上来,这样一来,一方面,就有可能导致只要女性这方面说受到性骚扰了,几乎就是性骚扰了;另一方面,就像你说的,人的个体差异很大,在此可能是饶有趣味或者无伤大雅的男来女往,在彼可能就是不堪忍受的性骚扰了;就像关于性的言词的刺激,对有的人激发了欲望,对另一些人反而是压抑。认定的困难还在于取证。这种总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的事情,谁来见证?总不能单独与异性相处的时候,总准备着个偷录偷拍的器械在暗中监控吧。
荆歌: 性骚扰的问题,要较起真来,确实比其他的法律纠纷难度要大得多。但是,给性骚扰立法,我以为还是有其积极作用的。立了法,许多原本有骚扰癖好的人,就像晓华所说的“有病的人”,他们就会适当收敛。他们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是和强奸一样,要受到司法追究的。而齐红所说的“女人只好学会自我保护,男人只有通过道德自律”,我认为是靠不住的。不管男人女人,对色欲的追求,最有效的制约,还是制度和法律。而对被骚扰方来说,光靠自我保护显然是无力的。如果强奸不算犯罪,那么女人即使穿上贞操内裤,也会被能工巧匠轻易地解开裤头上的锁。
本来我还想请两对评论家伉俪聊一聊“婚内强奸”,在开场白中,我也提出这个问题了。但大家在谈话中并没有去涉及这一话题。我想除了大家对此缺乏兴趣,更主要的原因是,这种情况在恩爱的夫妻中,是根本不存在的。
本期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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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前子
生于六十年代,写诗的诗人。现居北京。
陶文瑜
诗人,生于1963年。出版有诗集《木马骑手》《练习一》等。供职于《苏州》杂志社。
周瓒
女。诗人,学者,1968年生,文学博士,著有《当代文学研究》(合著)、《梦想,或自我观察》,现任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
赵霞
女。诗人,七十年代出生于上海。著有诗集《蒙昧中的七朵百合》、《简装一个春天》、《哑》等。现暂居南京,任职于一所高校。
泛爱的时代
荆歌: 前些日子,我们与几位评论家和一位小说家聊了一通网恋。在杂志上发表后,有读者给我来信说,我们的这个谈话,有肯定网恋、鼓励网恋,搞乱传统恋爱市场之嫌。在此我不得不作出声明:我们这个对话专栏,与通常严肃认真的学术性对话是有很大不同的,虽然我们并不排斥学术与思想,但有趣、可读、热闹、纷纭、机智,似乎更是我们的特别追求。因此读者诸君关注这个专栏,不妨更多地以娱乐的心态视之,看名家们如何磨牙、饶舌、抖机灵。当然,如果从中得到了什么深刻的启迪,则会让我们感到不胜荣幸之至。
因而这一期我们聊天的口号依然是:就事论事也行,借题发挥也行。欢迎理性的分析,也不排斥偏激之论。幽默调侃插科打诨亦庄亦谐,则更是让人拍手称快的!有话则长,不怕你长;无话则要找话。不提倡“沉默是金”,而推崇“快乐的噜嗦”。
本期邀请到的嘉宾是四位诗人。在我们的印象中,诗人就是敏感、不羁、激情的代名词。而本期所聊的话题,恰恰也更具敏感的特点。
各位嘉宾,让我们开始。
有统计资料表明,性观念越开放的社会,人们的性欲是越弱的。批评家陈晓明先生有一个观点,说我们所处的今天,是一个“泛文学”的时代。他认为文学精神在今天是被严重分散了。影视、新闻,甚至广告,都带上了文学的色彩。而纯文学的严肃、集中、凝聚、纯粹的特点,则不复存在。那么,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认为,今天是一个“泛爱”的时代。爱也因为了“泛”而变得随意、暧昧、似是而非、鸡零狗碎了呢?
是不是人们已经能够不再从单个的、相对固定的、具体的异性那里寄托和获取爱了呢?好像爱的碎片唾手可得,俯拾皆是。看一场电影,聊一聊天,调一调情,发一个黄色短消息过去,诸如此类,便可将往昔那种凝聚的、炽烈的、一根筋的爱化解了。一日三餐变成了吃零食了吗?
我们可不可以说,性爱观念的开放,性爱信息的芜杂,性爱途径的直接,看上去繁花似锦的性爱世界,更多的是叶公好色——两性交往频繁了,爱的能力却差了。
陶文瑜: 这个话题有点“损”,我要赞成了,好像我一直闲着似的;我要不赞成,好像我干了什么似的。其实上了我们这个年纪,有点“不管风吹浪打,胜似闲庭信步”了,社会搞“体制改革了”,我们也跟上时代步伐,跟上去不适应了,觉得还是自己的老一套得心应手。
周瓒: 这个话题有点大,确实也有些部分也很敏感。
一个社会的性观念的开放,意味着有一个“去蔽”(例如,用科学观念看待性,驱除落后的性蒙昧)或“解压”(通过各种释放渠道,解除部分人的性压抑)的过程。甚至有研究者相信,如果将社会上存在的卖淫现象合法化,将会大大降低社会上强奸等性暴力犯罪的概率。因为越是压抑的社会,人们的欲望便越会显得强烈。
荆歌: 周瓒的话显然更敏感了。事实上,将卖淫合法化,早就有这种呼声,而且理由看来还颇充分。我所记得的理由有三:第一周瓒已经说了;第二,这一块的税可以让国家收起来造福人民。若是暗娼盛行的话,这一块数额巨大的税收,就白白地流失了;第三,可以更有效地防治性病。但我相信,我们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卖淫仍然会被定义为丑恶现象。扫黄工作只会加强,不能减弱。
赵霞: 从封建走到今天谈性色不变,这大概算得上是一种好现象。不难想像,这种新时代的“曙光”一出现即会引去不计其数的飞蛾,其蜂拥之状一定空前绝后。
周瓒: 至于说,性观念越是开放的社会,人们的性欲就变得越弱。这里面除了压抑机制得到解除之外,可能的确也包括性爱的“泛化”:人们对性与爱的内涵理解较从前更宽泛了,另外,愉情悦性的花样也越来越多了。像主持人所说的,看电影、聊天、发个黄色短信等等。好比陈教授举文学的例子,说文学被泛化了,“影视、新闻,甚至广告,都带上了文学的色彩。而纯文学的严肃、集中、凝聚、纯粹的特点,则不复存在”。我同意前半句,但要说纯文学的特点将不复存在,这个看法,恕我不认同了。
荆歌: 也许是我记错了,曲解了陈教授的意思。
周瓒: 如果是这样,我倒觉得,正是有了泛文学的大众文化的兴盛,纯文学才真正值得去开掘和发扬光大呢。也拿这个观点来套咱们的话题吧:虽然,愉情悦性的花样多了,但是,这些花样里大概也有优劣之分吧。不是有句话叫做“好色而不淫”吗?我个人比较赞赏这样的态度。试问,谁不好色?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在好色方面,男女皆然。好色而不淫,就是试图用相对超然的态度,领略性感和迷人的性。当然,那样是不是会变得性冷淡或性欲减弱呢?呵呵,不知道。
陶文瑜: 前几天在饭桌上,老车说两个人眼睛一对,就进入了高潮,他的形象在我面前一下子高大起来。现在想起来,觉得这是一个“诗歌”的说法,不然你在大街头上走着,三五里路,要有多少高潮?也太累人吧。
荆歌: 即使是这样,文瑜也不必为老车操心。人与人,就是不一样,这就叫个性差异。但我猜想,老车的意思恐怕不是这样吧。他不是说对了一眼就来高潮,而是说有感觉的人,并不一定非得有身体的接触,只要眼光一对,就会来感觉。
陶文瑜: 不管怎么样说,我是不赞成荆歌的观点的,我们来打个简单的比方,由于市政人员管理上的漏洞,黄碟在街头又多了起来,一对夫妻接触以后,就看得如饥似渴,然后,他们会不会因此减少过夫妻生活的次数呢?会不会说今天我们就纸上谈兵吧?我想非但不会李代桃僵,而且会更上一层楼。
车前子: 性欲的问题与性观念没有关系,一个是肛门,一个是嘴巴。也就是说一个在下面,一个在上面,只有把它们截然分开,才热闹,才好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