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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天生是尤物-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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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题,岂不是她自己的一大讽刺。
  “禁止离婚有其积极意义,如果某人只有一件衣服或一支笔,一把梳子,一定加倍珍惜,绝不会轻易丢弃,婚姻何尝不是如此。如果心存‘合则留,不合则去’的观念,又怎会细心培养爱情的花朵?我只是一个普通的天主教教友,我所见到的教会朋友,都是恩爱夫妇,享受家庭的温暖。也许因为GodisLove,或秉持‘基督是我家之主’,即使有争论,也坦诚交谈,化除误解隔阂,岂不比劳燕分飞下场要来得幸福?
  “无论社会如何变迁,人们总还是向往圆满的婚姻生活,人生才有奋斗下去的意义(见《读者文摘》上一篇专文,曾有调查可证)。台北家事法庭上常可见到一些草率成婚者分手的现象,到底是什么原因呢?也有可能是把离婚看得太随便了。
  “我们教会在世界各地办麻疯病院、孤儿院、养老院,至若雷鸣远神父,倡导抗战救国,于斌枢机主教,为国奔劳等等善行,尚不易感化教化同胞。如今你这篇大作,可摧毁多少传教成果?不妨三思而后下笔,则教会幸甚。耶稣曾在山中圣训中说:‘缔造和平的人有福了。’如果有任何高见,我和我的朋友们(各行各业的教友),愿和你竭诚讨论。”
  汤明昭女士这封信,充满了平静祥和,说明她有一个温暖的家庭,但同时也代表一部分人对越来越“多元”的社会,抱着天真可爱的“单一”看法。而且又因为我没把话说清楚的缘故,多少有点误解我的本意。事实是,我跟汤明昭女士一样的认为:“人们总是向往圆满的婚姻生活。”因此,在原则上,我并不赞成离婚;但在个案上,有些已破裂到不能复合的婚姻,我们没有权力反对他们离婚;甚至在某种情形下,我们还要鼓励他们离婚,帮助他们离婚。
  ——柏老说了一大串,只用了一个句点,为的表明那是一个完整的句子,千万不能分开。如果断章取义,像抓住小辫子似的猛喊:“你鼓励离婚呀。”那就是存心一棒子打死人。
  另一个我跟汤明昭女士观点一样的是,离婚的受害人往往是孩子,一个家庭破碎下的孩子,是天下最可怜的幼苗。汤女士所举的那个学艺股长,就是一个例证,令人酸鼻。问题是,离婚固然伤害了孩子,难道不离婚的怨偶就不伤害孩子乎?一个白天云游四方,晚上酒醉醺醺的丈夫,甚至把女朋友带回家,教妻子服侍,稍不如意,就拳脚交加,这种魔窟式的家庭,就不伤害孩子哉?一个日夜都在外面交际应酬,男朋友如云——男朋友如果只固定一个,那就更糟,然后鲜衣香车,把丈夫当成冤大头的妻子,这种妓院式的家庭,就不伤害孩子哉?一个整天沉湎在牌桌上、赌场里、舞厅里,或酒家中,在外笑容可掬,回家怒目相视,一骂就祖宗三代出了笼,茶杯横飞,菜刀乱舞,这种火坑式的家庭,就不伤害孩子哉?一个夫妻间已搞得毫无感情,二十四小时不交谈一句话,惟有大眼瞪小眼,这种冷战式的家庭,就不伤害孩子哉?
  有些婚姻上的争论,固然可以“坦诚交谈,化除误解隔阂”。但这种争论必须不涉及婚姻的基石,一旦超过某一种限度——好比,有另外一个爱情介入,这种方法恐怕不灵光。《不结婚的女人》女主角,她能靠坦诚交谈使她丈夫化除误解隔阂耶。盖其中根本没有误解隔阂,只是臭男人想找一个更年轻更漂亮的而已。汤明昭女士所称赞的“我所见到教会朋友,皆是恩爱夫妇,享受家庭的温暖”。汤女士的话是真实的,但不是必然的、定律的也。教会朋友家庭闹得一塌糊涂的固多得很,义大利是天主教的大本营,在离婚法案通过前,因国法严禁离婚之故,以致逼得对方只好诉诸谋杀。而汤明昭女士所崇拜的于斌先生,他阁下的弟弟,就硬是把贤慧的妻子遗弃,另结新欢,远走美利之坚,那位贤慧的妻子恐怕是无法靠坦诚交谈,使丈夫回心转意。——写到这里,顺便一问:这位贤慧妻子应该怎么办?她应该从一而终,硬守到底?或她应该提出离婚之诉,另组幸福家庭?汤明昭女士如果坚持前者,柏老不得不效法吾友耶稣先生的口吻赞曰:“当男人的有福啦,当女人的有祸啦。”如果认为后者可行,那么,我们的意见一致。在敝大作的结尾,柏杨先生曾举出美国两桩杀妻凶案,现在我要逼着汤明昭女士跟教会朋友们回答:你认为应该连同孩子一块挨刀子也不离婚耶?或是你认为应该离婚而保全自己的性命,甚至丈夫的性命耶?答案如果是认为应该选择挨刀子,对这种慷他人之慨的道德观念,柏老就望风而逃,竖起降旗。如果认为离婚比命丧黄泉好,我们就没啥杠可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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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斗的目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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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孩子问题,《不结婚的女人》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高贵的榜样。女主角被遗弃后,女儿十分恨她的老爹。但女主角抱之泣曰:“他没有离开你,乖儿,他还是你的父亲,他离开的是我。”她把女儿当成“人”,没有要求女儿为自己牺牲,没有利用女儿去打击抛掉她的丈夫,没有利用女儿转嫁自己愤怒的情绪。如果换了我们的社会,我敢打包票,恐怕做妈妈会使出浑身解数,教女儿把老爹恨入骨髓。柏杨先生不知道那位学艺股长家庭变化的情形,但可以推测的,父母一定互相把对方攻击得体无完肤,使女儿心上的创伤更为惨重。
  汤明昭女士要我们“更应倡导中国固有的家庭伦理”,呜呼,柏杨先生想这件事可不能囫囵吞枣。父母夫妻儿女相亲相爱,是任何一个国家都有的伦理,非中国所独有。中国独具只眼的家庭伦理,如柏杨先生上次介绍的“七出之条”,我想还是不倡导的好,不但不宜倡导,简直应该斩草除根。如果真要倡导,恐怕台湾半数以上的老奶,都要被“休掉”,中国早成了世界上的野蛮大国矣。至于发动女学生“夫唱妇随”“相夫教子”,因为是教育官颁布的,柏杨先生不敢有啥异议,过去因为跟官异议太多,几乎断送了脑瓜皮。不过看样子,翻来覆去,仍是大男人沙文主义,仍是把女人当成附件,即令大获全胜,也不过制造出来一大堆三从牌或三靠牌。在可敬的教育官英明的领导之下,丈夫如果偷鸡摸狗,妻子就得墙角把风,如果她不肯,她就得滚。
  汤明昭女士曰:“禁止离婚有其积极的意义。”柏老的意见恰恰相反:“不禁止离婚有其积极的意义。”配偶是“人”,不是“物”,即令是物,一双太窄的漂亮鞋子,穿起来磨得血流如注,潦泡密布,寸步难行,天下就是只有这一双,人们也宁可光脚丫。爱情不能用功利培养出花朵,一旦“除了我你找不到别的女人”、“除了我你找不到别的男人”,那是做生意的商业态度。
  汤明昭女士又曰:“你摧毁多少传教成果。”柏杨先生的盖世名著,为自己招灾引祸,足足有余。破坏天主教的伟大传教,可没有那么大的劲。汤女士家庭美满,难道看了敝大作,就双双去法院告状离婚哉。而义大利的谋杀,于斌弟弟的远走高飞,以及美国凶杀案,都发生在敝大作之前,这种乱飞帽子的武功,我可有点心跳。
  最后一句话,我们奋斗的目标是:女人跟男人一样的也是人,也是独立的人。女人有拒绝大男人沙文主义的权利,有拒绝当男人附件的权利,有拒绝被男人骑到头上吆五喝六的权利,有主动提出离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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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右之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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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挑选太苛,是求偶的最大危机。
  人类进入青年阶段——一旦女孩子走路时频频低头看自己的脚,一旦男孩子对镜子拼命刮胡子,那就是说,他们已从母亲怀里跳出来,到了求偶年龄矣。一到了求偶年龄,每人都有一套美丽的幻想。哪个女孩子不想嫁一个白马王子?盖王子具备了男人最高的和最多的条件。第一、他年轻焉,女孩子只幻想嫁王子而不幻想嫁国王嫁皇帝者,其原因在此,国王皇帝年纪似乎都很老也。第二、他英俊焉,事实上王子可能其蠢如猪,若晋惠帝司马衷先生是,可是少女们看史书的少,看童话小说的多;无论童话也好,小说也好,王子无不仪态翩翩,风流潇洒,而天下所有的小姐,又哪个不爱俏哉?第三、他有钱焉,这一点非王子不足以尽其妙,普通人辛苦一辈子,等到有了钱时,人已老矣,跳舞不动矣,调情无精力矣,有啥意思?只有王子,用不着埋头苦干,一生下来就有的是金银财宝。男人为了赚钱,出外奔波,把娇妻留在家中独守空闺,虽嫁百万富翁,都得受守寡之苦,嫁王子便无此流弊。第四、他有权势焉,一个女孩子对权势的要求,虽没有对“年轻”“英俊”“金钱”的要求强烈,但如果上面三项统统都有,便自然而然希望有点权势;好比,她去某地一游,大家听说她就是王妃,她就是夫人,皆大惊而立,肃然而敬,她则含其微笑,点其油头,徐步而行,呜呼,这股味道一经尝过,终身不忘。是以女孩子幻想的对象中,公教人员不与焉,文学家不与焉,穷光蛋不与焉,年过四十而无名无利的光棍不与焉。
  跟女孩子遥遥相对者,则哪一个男孩子不想娶公主?王子具备标准男人的条件,公主则具备标准女人的条件。第一、她也年轻焉,男人们脑海中的公主,很少超过三十岁者,谁不喜欢有一个年轻的妻子哉。第二、她美丽焉,王子必然英俊,公主必然美丽,此乃天经地义之事,从没有人怀疑到公主还有不堪入目的;男子娶妻,条件虽有一千一万,归根到底,美丽第一,漂亮压倒一切,而所有的公主无不面貌如花,身材如柳,天仙化人,只要看上一眼,便是死都情愿。第三、她也有钱有势焉,嫁一个王子固像嫁一个钱袋,娶一个公主,更像娶一个钱袋,这对中国的知识分子,尤其有强烈的诱惑,只要能巴巴结结和公主结了婚,反正有皇家钱粮可用,不必怕物价上涨,也不必怕十年不加薪矣。如果柏杨先生能娶公主,我每天吃了就睡,睡了就吃,到那时便再也不写一个字,再也不每天伏案,眼花手颤,可怜兮兮的爬格子也。
  呜呼,幻想终于是幻想,现实终于是现实,世界上没有几个人嫁王子,也没有几个人娶公主,差不多都是退而求其次,找一个凑数。这跟人生经验有关,年龄渐大,体会渐多,不得不回心转意,向环境屈服。当然,也有些死硬派,抱定决心,非自己幻想中的男人不嫁,非自己幻想中的女人不娶,结果找来找去,四大皆空,或者是找了三十年之久,找是找到啦,自己却老矣耄矣,没人要矣,事不谐矣。
  柏杨先生每每劝光棍朋友置一座右之镜,其中有大学问在焉。我住的是一个大杂院,邻居中有一寡妇,日子倒也不错,却只为求偶之事,烦恼了十多年,她的论据是,上一嫁倒了楣,嫁给一个穷鬼——按,该穷鬼是一写稿维生的朋友,死得窝窝囊囊,留下母子二人,受尽折磨。再嫁时非嫁一个有钱的家伙不可。我想这种想法没有错误,这种条件,也属平常。可是她的附件多如牛毛,诸如该男人必须是第一次恋爱焉,该男人必须有相当地位焉,该男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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