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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刑,刑错不用,增之也。
【注释】
(1)隆:高。
(2)遗:遗留,延续。成、康:指周成王、周康王。
(3)错:通“措”,放置。这里是放置在一边的意思。参见《史记·周本纪》。(4)盖:满。这里是过分的意思。
(5)渥:厚。这里是过分的意思。
(6)事:事迹。这里是功绩的意思。
【译文】
儒者的书上称颂尧、舜的道德,是最优秀最高尚的,所以天下太平,一个人也没有被用过刑罚;又说周文王、周武王的道德崇高,一直延续到周成王和周康王,刑罚被废弃四十多年没有用过。这是想称颂尧、舜,赞扬文王和武王。这样做,是认为说话不过头,那么一个人的美德就不足以被赞颂;作文章不过分,那么一个人的功绩就不足以被赞扬。其实尧、舜的道德即使最优秀,也不能使任何一个人都不被刑罚过;文王、武王的道德即使崇高,也不能使刑罚不用。如果是说那时候触犯刑法的人少,使用刑罚不多,是可以的;要说那时候任何一个人都没有被刑罚过,刑罚被废置不用,就太夸大了。
【原文】
26·2夫能使一人不刑,则能使一国不伐;能使刑错不用,则能使兵寝不施(1)。案尧伐丹水(2),舜征有苗(3),四子服罪(4),刑兵设用。成王之时,四国篡畔(5),淮夷、徐戎(6),并为患害。夫刑人用刀,伐人用兵,罪人用法,诛人用武。武、法不殊,兵、刀不异,巧论之人,不能别也。夫德劣故用兵,犯法故施刑。刑与兵(7),犹足与翼也。走用足,飞用翼,形体虽异,其行身同。刑之与兵,全众禁邪,其实一也。称兵之不用(8),言刑之不施,是犹人耳缺目完,以目完称人体全,不可从也。人桀于刺虎(9),怯于击人,而以刺虎称,谓之勇,不可听也。身无败缺,勇无不进,乃为全耳。今称一人不刑,不言一兵不用;褒刑错不用,不言一人不畔,未得为优,未可谓盛也。
【注释】
(1)寝:止,息。这里是收起,藏起的意思。
(2)丹水:古河名。即今丹江,源出陕西省商县西北,东南流经河南省,到湖北省均县入汉江。是汉江最长支流。尧伐丹水:相传尧曾派兵与当时住在丹水流域的一个部族打过仗。参见《吕氏春秋·召类》。
(3)有苗:即三苗。参见8·7注(1)。舜征有苗:传说舜曾派兵打过有苗。参见《荀子·议兵》。
(4)四子:指共工、驩(hu1n欢)兜、三苗和鲧。传说他们不服从舜的统治,遭到惩罚。参见《尚书·尧典》。
(5)四国篡畔:周武王灭纣之后,封纣的儿子武庚于殷,封他自己的弟弟管叔、蔡叔和霍叔在殷周围监视武庚。到周成王即位之后,这四个诸侯国联合在一起,并与淮夷、徐戎一道起兵叛乱。
(6)淮夷:我国古代的一个民族。夏代至周代居住在淮河下游一带。西周时,曾与徐戎等多次联合抗周。春秋以后,附于楚国。秦时则“散为民户”。徐戎:我国古代东方的一个民族。夏代至周代居住在淮河中下游一带(今江苏省西北部和安徽省东北部)。周初,在今江苏省泗洪一带建立了徐国。曾多次联合淮夷等抗周。春秋时被楚打败。周敬王时被吴国并吞。
(7)递修本“刑”字下有“之”字,可从。
(8)不:根据文意,疑“不”是衍文。与下句“言刑之不施”正好相反为文,可证。(9)桀:凶暴。这里是“勇”“敢”的意思。
【译文】
因为能使所有人不被刑罚,就能使所有诸侯国不被征伐;能使刑法废弃不用,就能使武器收起不用。据考察,尧讨伐过丹水一带的民族,舜征伐过有苗,共工、驩兜、三苗和鲧才认罪,可见刑罚和武器都使用过。周成王的时候,四个诸侯国想篡权背叛,淮夷和徐戎,也一起参与危害活动。杀人用刀,砍人用武器,治人的罪用刑法,惩罚人用武力。武力与刑法没有两样,武器与刀没有不同,即使是善于辩论的人,也不能把它们截然分开。对道德恶劣的人必然要用武器,对犯法的人必然要用刑法。刑法与武器,就像脚与翅膀一样。跑步用脚,飞用翅膀,脚与翅膀的形体虽然不同,但它们能使身体移动却是相同的。刑法与武器,在保全百姓和禁止奸邪上,它们实质是一样的。宣扬要用武器,却说不要使用刑法,这就像人的耳朵没有了而眼睛还很完美,于是只根据眼睛完美就称人身体健全,这是不能信从的。有人敢杀老虎,害怕杀人,而以杀老虎受称赞,说他很勇敢,这话不能听。身体没有残缺,勇敢得没有不能去的地方,这才算是完全的人。如今说所有人不被刑罚,不说所有武器不用;赞扬刑法废弃不用,不说所有人不背叛,这不能称作道德优秀,也不能说是天下兴旺。
【原文】
26·3儒书称楚养由基善射,射一杨叶,百发能百中之。是称其巧于射也。夫言其时射一杨叶中之,可也;言其百发而百中,增之也。
【译文】
儒者的书上称赞楚国一个姓养名由基的人善于射箭,他射一片杨树叶子,百发能百中。这是称赞他擅长于射箭。说他有时射中一片杨树叶子,可以;说他百发百中,就太夸大了。
【原文】
26·4夫一杨叶射而中之,中之一再,行败穿不可复射矣(1)。如就叶悬于树而射之(2),虽不欲射叶(3),杨叶繁茂,自中之矣。是必使上取杨叶,一一更置地而射之也。射之数十行(4),足以见巧(5),观其射之者亦皆知射工(6),亦必不至于百,明矣。言事者好增巧美,数十中之,则言其百中矣。百与千,数之大者也。实欲言十则言百,百则言千矣。是与《书》言“协和万邦(7)”,《诗》曰“子孙千亿(8)”,同一意也。
【注释】
(1)行:将要。败:凋残。穿:穿通。
(2)就:靠近。悬于树:悬挂在树上,这里是长在树上的意思。
(3)叶:递修本作“中”,可从。
(4)行:量词。一行,一次。
(5)见:同“现”。
(6)工:通“功”,功夫。
(7)《书》:指《尚书·尧典》。协和:使协调融洽。
(8)《诗》:指《诗经·大雅·假乐》。
【译文】
一片杨树叶子能射中,但一再射中它,就要破碎不能再射了。如果是靠近长在树上的叶子来射,虽然不想射中,由于杨树叶子茂密,自然能射中它。要不这肯定是让人上树把杨树叶子取下来,一一调换放的地方再射。射它几十次,就完全可以表现出他的技巧,看他射的人也都知道他射箭的功夫,但也一定不会射到一百次,这是很清楚的。传说事情的人喜欢夸大他技术高超,射中几十次,就说他射中一百次。百和千,是数字的大者。他们真想说十次就会说一百次,想说一百次就会说一千次。这是跟《尚书·尧典》上说尧“能使上万个邦和睦相处”,《诗经·大雅·假乐》上说周成王有“子孙千亿”,是同一个意思。
【原文】
26·5儒书言:“卫有忠臣弘演(1),为卫哀公使(2),未还,狄人攻哀公而杀之,尽食其肉,独舍其肝。弘演使还,致命于肝(3)。痛哀公之死,身肉尽,肝无所附,引力自刳其腹(4),尽出其腹实(5),乃内哀公之肝而死(6)。”言此者,欲称其忠矣。言其自刳内哀公之肝而死,可也;言尽出其腹实乃内哀公之肝(7),增之也。
【注释】
(1)弘演:春秋时卫国大夫,以忠君著称。
(2)哀公:《吕氏春秋·忠廉》记载,狄人杀死的是卫懿公,可从。卫懿公:春秋时卫国君主。公元前668~前661年在位。懿公八年狄人攻卫,兵败,被追到荥泽为狄人所杀。使:派遣当使者。
(3)致:传达。这里是讲述,汇报的意思。命:使命。
(4)引:取过来。力:递修本作“刀”,可从。刳(ku枯):剖开,挖空。
(5)腹实:肚子里的东西,指五脏。
(6)内(n4纳):通“纳”,收进,放进。
(7)根据上文,疑“言”后脱一“其”字。
【译文】
儒者的书上说:“卫国有个忠臣叫弘演,被卫懿公派去当使者,没有回来,这时狄人进攻懿公而且把他杀了,吃光他的肉,只扔掉他的肝。弘演出使回来,对着懿公的肝讲述完成使命的经过。他悲痛懿公的死,身上的肉被吃光,连肝都没有依附的地方,于是取出刀来剖开自己的肚子,全部掏出肚子里的东西,这才放进懿公的肝死去”。说这话的人,是想称赞他的忠心。说弘演自己剖开肚子放进懿公的肝而死去,是可能的;说他全部掏出自己肚子里的东西这才放进懿公的肝,未免太夸大了。
【原文】
26·6人以刃相刺,中五藏辄死(1),何则?五脏气之主也(2),犹头脉之凑也(3)。头一断,手不能取他人之头着之于颈,奈何独能先出其腹实,乃内哀公之肝?腹实出辄死,则手不能复把矣。如先内哀公之肝,乃出其腹实,则文当言内哀公之肝,出其腹实。今先言尽出其腹实,内哀公之肝,又言“尽”,增其实也。
【注释】
(1)藏:同“脏”。
(2)气:这里王充指的是我国古代医学上所说的人体中的“气”。
(3)凑:会合,聚集。
【译文】
人们用刀刃互相刺杀,刺中五脏就立即死去。为什么呢?因为五脏是气的主宰,像头是血脉集中的地方一样。头一断,手就不能再取别人的头附着在自己的颈子上,怎么唯独能先掏出他肚子里的东西,才放进懿公的肝呢?肚子里的东西一掏出来人就会立即死去,那手就不能再拿住东西了。如果是先放进懿公的肝,才掏出他肚子里的东西,那么文章上该说放进懿公的肝,再掏出他肚子里的东西。如今先说全部掏出他自己肚子里的东西,才放进懿公的肝,而且还说是“全部”,这是在夸大事实。
【原文】
26·7儒书言:“楚熊渠子出,见寝石(1),以为伏虎,将弓射之,矢没其卫(2)。”或曰:“养由基见寝石,以为兕也(3),射之,矢饮羽(4)。”或言:“李广(5)”。便是熊渠、养由基、李广主名不审,无实也(6)。或以为虎,或以为兕,兕、虎俱猛,一实也。或言没卫,或言饮羽,羽则卫,言不同耳。要取以寝石似虎、兕(7),畏惧加精,射之入深也。夫言以寝石为虎,射之矢入,可也;言其没卫,增之也。
【注释】
(1)寝石:卧石,横躺着的石头。
(2)卫:箭尾的羽毛。参见《韩诗外传》卷六。
(3)兕(s@四):雌性的犀牛。
(4)饮:隐没,没入。羽:箭尾的羽毛。参见《吕氏春秋·精通》。
(5)参见《史记·李将军列传》。
(6)实:递修本作“害”,可从。害:妨碍。
(7)要:总。
【译文】
儒者的书上说:“楚国的熊渠子夜出,看见一块横着的石头,以为是伏在地上的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