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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衡全译-第1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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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练,进退违背礼节;在朝廷上,上本陈述己见议论大事,像迂腐的读书人辩解过失,引证典故;在地方上,切断了长官的欲望,直言一针见血,触犯了讳忌;在办事上,封固和捆扎公文,给简牍系带帖签落名,或封泥用印,这些事上没有按照规章制度;在言谈上,说话高谈阔论,乖僻脱离实际,迂腐不符合道理。所以社会上一般人轻视他们,文吏鄙薄他们,地方长官看不起他们。

  【原文】

  34·6是以世俗学问者,不肯竟经明学,深知古今,急欲成一家章句(1)。义理略县,同超学史书(2),读律讽令,治作情奏(3),习对向,滑习跪拜(4),家成室就,召署辄能。徇今不顾古,超雠不存志(5),竟进不案礼,废经不念学。是以古经废而不修,旧学暗而不明,儒者寂于空室,文吏哗于朝堂。材能之士,随世驱驰;节操之人,守隘屏窜。驱驰日以巧,屏窜日以拙。非材顿知不及也(6),希见阙为(7),不狎习也(8)。盖足未尝行,尧、禹问曲折(9);目未尝见,孔、墨问形象。

  【注释】

  (1)章句:指章句之学。汉代儒家各派对经书断句、分段、释义训诂持不同态度形成的一种学问。

  (2)超:根据文意,疑是“趋”形近而误。史:令史,汉代郎以下掌管文书的官职。史书:指当文吏必须掌握的文字、书法。

  (3)情:根据文意,疑“请”形近而误。请奏:指公文。

  (4)滑:光滑,圆滑。这里是很熟练的意思。

  (5)雠(shòu售):售。

  (6)顿:通“钝”。

  (7)阙:通“缺”。

  (8)狎(xiá侠):熟习。

  (9)曲折:这里指道路。

  【译文】

  所以社会上一般做学问的人,不肯完全弄通经学,在深刻了解古今上下功夫,都急于想成为一家章句学派。只要初懂文义道理,同时就讲究学习令史的必读书籍,熟读背诵法令,习作公文,学习答对,熟习跪拜礼节,在家练习好,以备一旦召去供职就能胜任。为了顺应当今风气不顾先王之道,急于成交就放弃高尚志向,抢着上爬不顾礼义,废弃经书不想学习。因此古经被废弃没人学习,经学暗淡无光,儒生冷冷清清地呆在家里,文吏则在朝堂上高声喧哗得意洋洋。“有俗材而无雅度”的读书人,就跟随世俗奔走效劳;而有高尚节操的儒生,就处于偏僻狭小的地方,被排斥与疏远。奔走效劳的人一天比一天显得灵巧,被排斥疏远的人则一天比一天显得笨拙。不是他们能力差,智慧不够,而是见得少,干得少,不熟习的缘故。要是自己的脚未曾走过的地方,即使是尧和禹也要问问道路的情况;要是自己眼睛未曾见过的东西,即使是孔子和墨子也要问问它们的形状。

  【原文】

  34·7齐部世刺绣(1),恒女无不能;襄邑俗织锦(2),钝妇无不巧。日见之,日为之,手狎也。使材士未尝见,巧女未尝为,异事诡手(3),暂为卒睹(4),显露易为者,犹愦愦焉(5)。方今论事,不谓希更,而曰材不敏;不曰未尝为,而曰知不达,失其实也。儒生材无不能敏,业无不能达,志不有为(6)。今俗见不习,谓之不能;睹不为,谓之不达。

  【注释】

  (1)部:《太平御览》卷八百一十五引《论衡》文作“郡”,可从。

  (2)襄邑:古县名。治所在今河南省睢(suī虽)县。汉时是著名的丝织品产地。

  (3)异:这里作陌生讲。诡:隐蔽。这里是陌生的意思。

  (4)卒(cù猝):同“猝”,仓猝。

  (5)愦(kuì愧):昏乱,糊涂。愦愦:糊里糊涂的样子。

  (6)有:递修本作“肯”,可从。

  【译文】

  齐郡的人世世代代刺绣,普通妇女没有不会的;襄邑一般人都会织锦,就是迟钝的妇女也没有不手巧的。天天看,天天做,手就熟练了。假使“有俗材而无雅度”的读书人未曾见过,手巧的妇女未曾做过,生事生手,就是偶尔干一下,匆忙瞟一眼,即使是明摆着的问题,很容易干的事,也会糊里糊涂看不清,干不了。当今评论事情,不说经历少,而说才干不敏捷;不说未曾做过,而说智慧不够,这不符合实际情况。儒生的才干没有不敏捷的,职业没有干不了的,只是他们有高尚的志向不肯去做。现在社会上一般人看见不愿习文书,就说他们不会;看见他们不肯去做吏事,就说他们干不了。

  【原文】

  34·8科用累能,故文吏在前,儒生在后,是从朝庭谓之也(1)。如从儒堂订之(2),则儒生在上,文吏在下矣。从农论田,田夫胜;从商讲贾(3),贾人贤;今从朝庭,谓之文吏。朝庭之人也,幼为干吏(4),以朝庭为田亩,以刀笔为耒耜,以文为农业,犹家人子弟,生长宅中,其知曲折(5),愈于宾客也。宾客暂至,虽孔、墨之材,不能分别。儒生犹宾客,文吏犹子弟也。以子弟论之,则文吏晓于儒生(6),儒生暗于文吏(7)。今世之将相,知子弟以文吏为慧(8),不能知文吏以狎为能(9);知宾客以暂为固(10),不知儒生以希为拙,惑蔽暗昧,不知类也。

  【注释】

  (1)庭:章录杨校宋本作“廷”,可从。下同。

  (2)儒堂:指儒家学习经书的地方。这里指通晓儒家经书。

  (3)商、贾(gǔ古):古称“通物曰商,居卖物曰贾。”这里是经商做买卖的意思。

  (4)干吏:汉代郡县中办理文书的小吏。

  (5)曲折:这里指宅院内房屋,道路的情况。

  (6)晓:通晓。这里是熟悉的意思。

  (7)暗:这里指生疏。

  (8)文吏:句子意思不通,疑“文”系“久”之误。“知子弟以久为慧”,跟下文“知宾客以暂为固”,正反为文,可证。

  (9)能:根据文意,疑前一个“能”是衍文。“不知文吏以狎为能”,与下文“不知儒生以希为拙”,文例相同,可证。

  (10)固:浅陋。这里指不了解情况。

  【译文】

  是因为要分别和比较能力的大小,所以文吏排在前,儒生排在后,这是从朝廷的角度说的。如果从通晓儒家经书的角度来评定儒生与文吏,那么儒生在上,文吏在下。从务农的角度来评论种田,农夫最高明;从经商的角度来讲做买卖,坐商最能干;如今从朝廷的角度来论人才,所以说文吏最高明。朝廷里的人,年纪小的时候做干吏,以朝廷为田地,用刀笔作耒耜,把公文当农桑,就像人家的子弟,生长在宅院中,他们知道宅院内房屋,通道的情况,胜过宾客。宾客刚来,即使是孔子和墨子的才智,也不能辨别。儒生像宾客,文吏像子弟。用子弟熟悉宅院作比喻来评论文吏和儒生,那么文吏在掌握文书上比儒生熟悉,而儒生比文吏生疏。像当今的地方长官,知道子弟因为在宅院里时间长熟悉情况才聪明起来,却不知道文吏是因为文书熟练才能干的;知道宾客因为刚来不了解情况,却不知道儒生是因为接触文书和法令少才拙笨的。这里糊涂不明,不会类推的缘故。

  【原文】

  34·9一县佐史之材(1),任郡掾史(2);一郡修行之能(3),堪州从事(4)。然而郡不召佐史,州不取修行者,巧习无害(5),文少德高也(6)。五曹自有条品(7),簿书自有故事,勤力玩弄,成为巧吏,安足多矣?贤明之将,程吏取材,不求习论高,存志不顾文也。称良吏曰忠,忠之所以为效,非簿书也。夫事可学而知,礼可习而善,忠节公行不可立也。文吏、儒生皆有所志,然而儒生务忠良,文吏趋理事。荀有忠良之业,疏拙于事,无损于高。

  【注释】

  (1)佐史:汉代乡的低级官吏。

  (2)掾(yuàn怨)史:汉代中央和地方重要官吏的属官,分曹治事,通称掾史。多由官员自己举荐。《后汉书·百官志》:“郡国及县,诸曹皆置掾史”。

  (3)修行:“佐史”与“修行”对文,皆应作官名。汉代无“修行”之官,疑“修”系“循”形近而误。循行:比“佐史”还要低级的官员。

  (4)从事:官名。汉代三公及州郡长官自己选任的僚属,又称“从事史”。《续汉书·百官志》说它“主督文书,察主非法,皆州自辟除,故通为百石。”

  (5)巧习:这里是非常熟练的意思。

  (6)少文:佐史,循行,都是一乡小官,没有学习过文法,又很少有机会处理公文,所以说他们少文。德高:汉代乡官中,如三老,孝悌力田,要劝导乡里帮助风化,所以说他们德高。

  (7)曹:汉代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分科办事的部门称曹。五曹:原指汉成帝设置尚书台的五个部门,这里泛指政府各部门。

  【译文】

  县里一个佐史的才能,能胜任郡里的掾史;郡里一个循行的才能,能胜任州里的从事。然而郡里不招用佐史,州里不起用循行,这是因为处理文书非常熟练就会按法令办事没有差错,而他们虽然道德高尚,但很少处理公文的缘故。五曹办事自有章程,公文书写自有旧例,只要勤勉练习,就能成为高明的文吏,这怎么能受到称赞呢?贤能高明的地方长官,衡量官吏是选择才智,不寻求是否熟习文书来评论其高低,因为他们看重志向,轻视文才。称赞好的官吏就说他忠心耿耿,忠心耿耿所起的作用,不是在处理公文上。事情可以通过学习达到了解,礼节可以经过练习做到完善,忠贞的节操和公正的操行不是容易树立的。文吏和儒生都有志向,然而儒生追求忠贞善良,而文吏追求能办好事情。如果有忠良的表现,即使办事生疏、笨拙,对他们高尚的志向没有什么损害。

  【原文】

  34·10论者以儒生不晓簿书,置之于下第。法令比例(1),吏断决也(2)。文吏治事,必问法家。县官事务(3),莫大法令。必以吏职程高(4),是则法令之家宜最为上。或曰:“固然。法令(5),汉家之经(6),吏议决焉。事定于法,诚为明矣。”曰:夫五经亦汉家之所立(7),儒生善歧大义,皆出其中。董仲舒表《春秋》之义,稽合于律,无乖异者。然则《春秋》,汉之经,孔子制作,垂遗于汉。论者徒尊法家,不高《春秋》,是暗蔽也。《春秋》、五经,义相关穿(8),既是《春秋》(9),不大五经(10),是不通也(11)。五经以道为务,事不如道,道行事立,无道不成。然则儒生所学者,道也;文吏所学者,事也。假使材同,当以道学。如比于文吏,洗洿泥者以水(12),燔腥生者用火(13),水火,道也,用之者,事也,事末于道。儒生治本,文吏理末,道本与事末比,定尊卑之高下,可得程矣。

  【注释】

  (1)比例:在汉代,凡法令上没有规定,而比照类似条文处理事务或判案,经皇帝批准后具有法的效力的,叫做“比”或“比例”。

  (2)决:取决。这里有依据的意思。

  (3)县官:古代称天子的都城及周围地区为县,所以称天子为县官。《史记·绛侯周勃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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