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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
作者:浪子刀
作品相关
关于本书的郑重声明
关于本书的个人声明如下:
一,本书属于虚幻架空都市小说,所写的国家是《中华民主共和国》。
二,本书涉及到情节、地区、人物,如果和现实社会有相似性,纯属巧合;
三,本书的中国中央银行是中国国家银行,而非我们这个层面世界的中国人民银行:
四,本书的中国四大银行为中国国际银行、中国工业银行、中国商业信贷银行、中国农业储蓄银行;八大银行是在前面四家的基础上增加中国中国工农银行;中国交通信托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发展银行。
五,本人坚决支持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无产阶级政党专政,坚决拥护中央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发展的长期政策。
中国乡镇管理和农村危机的问题
乡镇机构诞生的时间不长,起于晚清末年,在民国时期,设置了乡公所。1949年以来,处于市县和村庄之间的这一级机构成了社会革命的实验田,管辖范围忽大忽小,其存在也忽有忽无,在1958-1982年期间,乡镇一级被人民公社取代,由于人民公社是党政商学兵一体化的组织,因而在公社之上,又设立区一级机构,协助县级组织统辖乡村事务。
1978年农村开始推行土地承包制,原有的人民公社体系解体,乡村地区重新设置乡镇一级机构,据统计,上世纪80年代中期全国共有乡镇9万余个,平均人口不足1万。随着大力发展小城镇政策的出台,在农村地区财富积累极度缺乏的情况下,应对之策就是合并小乡,成立大乡,乡镇数量减少至4。3万余个。
从1993年起,分税制开始实施,乡镇企业在市场经济逐渐深化过程中也由繁荣转为衰落。乡镇管理机构在收入减少,开支增大的情况下,把创收的算盘锁定在包产到户后生活条件有所改善的农民身上,乡提留、村提留,各类罚款、税费层出不穷。九十年代中后期,纯农业地区每个农民及其家庭成员人均承担税费在每人每年200元-300元之间,超过农民全年粮食种植能够获得的纯收入。如果农村家庭中在粮食种植外没有其它收入,将无法缴纳乡镇以及村上的各项费用。这一段时间,农民外出打工潮开始涌现,很多没有条件外出打工的农民不得不卖血谋生,河南、安徽、四川等地爆发的因卖血感染上爱滋病的社会灾难是这一时期乡镇职能错乱的副产品。
这样的情况一直持续到2000年湖北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李昌平“我向总理讲真话”:“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至此,农村税费改制被提上日程,并最终演变成农业税在2006年被全面取消。
农村税费改制后,原有的乡镇机构在财政上无力维持,走上了借债运营的路子,乡镇债务迅速膨胀。
为了应对乡镇机构的财政危机,减员裁人,合乡并镇提上了日程,至2005年,乡镇总数减少至35473个,比1996年又减少了8千余个,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划,乡镇一级的最终数量将减少到3万个,乡镇平均人数接近3万人。
1962年版本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是在一九六一年三月广州中央工作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基础上,经过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和讨论试行后,在一九六二年五、六月北京中央工作会议上修订通过,并在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的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上通过。
修正草案对原草案的一些规定作了重要修改,如:将原草案规定的公共食堂“应该积极办好”,改为“生产队办不办食堂,完全由社员讨论决定”,口粮分配的办法也改为“不论办不办食堂,都应该分配到户,由社员自己支配。”修正草案将原草案中关于社员分配实行供给部分与工资部分三七开的规定取消,改为无论包产收入或包产以外的收入都“按劳动工分进行分配。”修正草案增加了关于山林的规定:“生产大队应该把大部分山村、固定包给生产队经营”,“把小片的零星的山林和路旁的林木,分别划给生产队和社员所有。”修正草案还增加了人民公社各级干部必须执行的“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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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
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二、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公社在经济上,是各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和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单位。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组织生产。
中国共产党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必须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都应该利于生产,利于经营管理,利于团结,利于群众监督,不宜过大。特别是生产大队的规模不宜过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经济水平相差过大的生产队拉平,避免队和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乡或者大乡;生产大队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但是,也不要强求一律。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规模,由社员根据具体情况,民主决定。
第二章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
六、人民公社各级的重大事情,例如生产计划、分配方案、财务预算和决算、基本建设等,都应该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
人民公社各级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选举,公社一级的任期两年,生产大队的和生产队的任期一年。各级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可以由原选举单位随时罢免。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在选举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的成员的时候,应该注意使贫农和下中农占优势。
七、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都要定期开会。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生产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开会四次。生产队的社员大会,每月至少开会一次。
八、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年改选一次。
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从事各种业务的人员,有经验的老农,青年和妇女,少数民族的社员,侨眷和归侨,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三章公社管理委员会
九、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相当于原来的乡政府,受县人民委员会的领导。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政府的职权。这些工作,都要有人经常管理,防止无人负责的现象。
十、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充分调动社员群众的积极性,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发展农业、畜牧业和林业生产。在领导生产中,应该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执行群众路线,对生产大队进行适合情况的正确的领导,不可管得太多太死。
(一)根据国家计划和各生产大队的具体情况,兼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向各生产大队提出关于生产计划的建议,并且可以对各生产大队拟定的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在调整的时候,只许采取协商的办法,不许采取强制的办法。
(二)对于各生产大队的生产,进行检查,经过同社员和干部商量,及时地帮助生产大队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改进经营管理。不许乱开电话会议和各种会议,不许乱发乱要统计表报,不许瞎指挥生产。
(三)推行经过反复试验确实有效的增产措施、改良工具和先进经验。推行的时候,必须因地制宜,并且只能典型示范和提出建议,不许强迫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接受。
(四)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生产大队之间的生产协作。组织这种协作,必须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不许无代价地调用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其他物资。
(五)适时地调剂种子,供应农具、肥料和农药,管好用好大型农业机械,从各方面帮助生产大队实现生产计划。供应这些生产资料,必须注意保证质量,讲求实效。这些生产资料,应该由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自由选购,不许硬性摊派。凡是硬性摊派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有权拒绝接受。
十一、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根据生产的需要,根据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可能,经过公社、有关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经过上级批准,兴办全公社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基本建设,兴办几个公社共同的水利建设。兴办这些基本建设,必须不妨碍当年生产的增长和当年社员收入的增加,不可办得过多。
公社管理委员会在兴办这些基本建设的时候,必须订立合同,规定各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按照各单位受益的多少,分摊劳动力和资金。对于不受益的单位付出的劳动,被占用的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都必须给以合理的报酬和补偿。
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负责管理和维修全公社范围的或者几个大队共同举办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基本建设。
十二、公社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有步骤地举办社办企业。社办企业,除了用国家贷款举办的以外,可以由公社单独投资举办,可以由公社和大队共同投资举办,也可以由几个公社联合投资举办。
社办企业,应该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并且同国家计划适当结合。应该主要靠就地取材,不要影响国家统购物资的收购。
一切社办企业的举办,都应该量力而行。公社和大队的投资,只能从社办企业的利润和公积金内开支。
一切社办企业的举办,都不能妨碍农业生产。社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应该尽先使用城镇的非农业劳动力。占用生产大队的劳动力,一般地不得超过生产大队劳动力总数的百分之二,有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