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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帝国最终修订版-第65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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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马有卵。马为胎生,禽为卵生,马根本不可能产蛋。可名家却偏偏说马能生蛋!惠施的理由是:“万物毕同”(万物本质是同一的),胎生之马与卵生之禽都是(动)物,马完全可以有蛋,或者可以蛋生。两千余年后的胡适先生解此命题说:“马虽不是‘卵生’,却未必不曾经过‘卵生’的一种阶级。”倒是颇见谐趣也。
其六,丁子有尾。丁子者,楚国人对虾蟆(青蛙)之称谓也。人人皆知青蛙没有尾巴,可名家偏偏说青蛙有尾巴!其理由便是:青蛙幼体(蝌蚪)有尾,可见其原本有尾,故云丁子有尾也。
其七,火不热。火可烧手,虽三岁小儿知之也。可名家偏偏说火不热,其理由是:火为名,热为实,“火”不是热;若“火”是热,人说“火”字便会烧坏嘴巴;说“火”而不烧嘴巴,可见火不热也。
其八,山出口。山者,沟壑峁峰之象也。寻常人所谓“山口”,说得是进出山峦的通道。可名家偏说,此等“山口”出于人口,并非真正山口;故此,“山口”非山口,山口当是山之出口,譬如火喷(火山)之口、水喷(山泉)之口,声应(回声)之口,皆谓“山出口”也。
其九,轮不碾地。常人皆知,车行于地,车轮非但会碾在地上,而且会留下深深的辙印。可名家偏偏说,车行于地,轮子并不碾在地上。其理由是:轮为全物,所碾部分乃轮之些许一点也;地为全物,被碾者乃些许一点也;碾地之轮非“轮”,被碾之地非“地”,故此轮不碾地也。
其十,目不见。眼睛能看见物事(盲人除外),这是谁也不会怀疑的事实。可名家偏偏却说眼睛看不见东西,岂非咄咄怪事!公孙龙子的理由是:暗夜之中,人目不见物;神眠之时,人目亦不见物(熟视无睹),可见目之不能见物也;目以火(光线)见物,故目不见,火(光线)见物也;目以神(注意力)见物,故目不见,神(注意力)见也。
十一,指不至,至不绝。常人看来,只要用手指触摸某件物事,也就知道了这件物事的情形。这便是寻常士子学人们所谓的“视而可识,察而见意”。也就是说,常人总以为只要看见了(视)接触了(察)物事,自然便知道了这件物事的形状体貌(外观)与其属性(意),从而能够对物事命名。可名家偏偏说,常人这种认知事物的方法是错误的,人即使接触了某件物事,也不能完全知道这件物事(指不至);即使为某件物事定下了名称,也不能完全知道这件物事的全部(至不绝)!名家在这里说的“至”,不是“到达”,而是“穷尽”之意。用白话说,“指不至,至不绝”便是,接触了事物不能穷尽事物,命名了事物同样也不能穷尽事物。这是“二十一事”中最具思辨性的命题之一,名家大师公孙龙子甚至特意作了一篇《指物论》来阐发他的见解。
十二,龟长于蛇。蛇比龟长,成体尤其如此,这是人人皆知的常识。可名家偏说龟比蛇长,不能不令人愕然!其理由是:龟有大小,蛇有长短,大龟可以长过短蛇,故云龟长于蛇也。名家大师惠施从此出发,生发出一大篇常人难以窥其堂奥的辨物之论:“至大无外,谓之大一。至小无内,谓之小一。无厚,不可积也,其大千里。天与地卑,山与渊平。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大同而与小同异,此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谓大同异。南方无穷而有穷。连环可解也。汜爱万物,天地一体也!”
十三,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矩者,曲尺也。规者,圆规也。常人皆知,曲尺是专门用来画方的,圆规是专门用来画圆的。连荀子在《赋》篇中也说:“圆者中规,方者中矩。”可见方圆规矩非但是常人常识,也是学家之论。可名家偏偏说:曲尺不能画方,圆规不能画圆!名家的说理是:“方”与“圆”都是人定的名称,既是名称,便有共同标尺(大同);而规、矩所画之圆之方,事实上却是千差万别(大异);是故,矩所画之方非“方”,规所画之圆非“圆”;所以说,矩不能画方(“方”),规不能画圆(“圆”)。
十四,凿不围枘。凿者,卯眼(榫眼)也。枘者,榫头也。榫头打入,榫眼自然便包围了榫头。这是谁都懂得的事理。可名家偏偏说,榫眼包不住榫头!名家的理由是:榫头入榫眼,无论多么严实,都是有缝隙的;否则,榫眼何以常要楔子;是故,凿不围枘也。
十五,飞鸟之影未尝动也。鸟在天上飞,鸟儿的影子也在动。这是三岁小儿都知道的常识。可名家偏说,飞鸟的影子是不动的!公孙龙子的说法是:“有影不移,说在改为。”意思是说:鸟影不动。飞鸟与影子总是在某一点上,新鸟影不断生成,旧鸟影不断消失,此谓影动(改为)之错觉也!
十六,簇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射出的箭头在疾飞,这是谁都看得见的,常人没有人会说箭头不动。可名家却说,疾飞的箭头既不动(不行)也不停(不止)!令人惊叹的是,名家此说与稍早的古希腊学者芝诺在遥远的爱琴海提出的“飞矢不动”说几乎如出一辙!芝诺的理由是:一支射出的箭在飞,在一定时间内经过许多点,每一瞬间都停留在某一点上;许多静止的点集合起来,仍然是静止的,所以说飞箭是不动的。而中国名家的说理是:疾飞之箭,每一瞬间既在某点又不在某点;在某点便是“不行”,不在某点便是“不止”,故云飞矢不行不止!与芝诺说理相比,既在又不在(不行不止),显然比纯粹“不动”说深邃了许多。
十七,狗非犬。常人观之,狗就是犬,犬就是狗,一物二名而已。可名家却说,狗不是犬!周典籍《尔雅??释畜》云:“犬未成豪曰狗。”也就是说,犬没有长大(豪)时叫做狗。公孙龙子由此说理:二名必有二物,狗即“狗”,犬即“犬”;狗不是犬,犬亦不是狗;非大小之别也,物事之别也。
十八,黄马骊牛三。骊牛者,纯黑色牛也。在常人看来,一匹黄马与一头黑牛,显然便是两物。名家却说,一匹黄马与一头黑牛是三件物事!公孙龙子的理由是:黄马一,黑牛一,“黄马黑牛”名称一,故谓之黄马黑牛三。这与“鸡三足”乃同一论战命题。
十九,白狗黑。白狗是白狗,黑狗是黑狗,这是常人绝不会弄错的事。可名家偏与常识唱对台,说白狗可以是黑狗!理由便是:狗身有白曰白狗,狗身有黑曰黑狗;今白毛狗生黑眼睛,同为狗身之物,故白狗也是黑狗。墨子当年为了批驳此论而先解此论,在《小取》篇推论解说:马之目眇(瞎),谓之马眇(瞎马);马之目大,而不谓之马大。牛之毛黄,谓之牛黄;牛之毛众,而不谓之牛众。据此推论:狗目瞎可叫做瞎狗,狗目黑自然可以叫做黑狗也。
二十,孤驹未尝有母。无母之儿为孤儿,无母之驹为孤驹。然无论孤儿孤驹,都是曾经有过母亲的。这是常人毫不怀疑的事实。但名家却说,孤驹从来(未尝)没有过母亲!理由便是:“孤驹”,物名也,母死谓“孤驹”,母未死不谓“孤驹”;但为“孤驹”,一开始便没有母亲;故云,孤驹从来没有母亲。
二十一,一尺之椎,日取其半,万世不竭。一根木杖用刀拦腰砍断,每日从中一半一半砍去,砍不了几日便砍无可砍,木杖自然也就不存在了。这是常人都知道的事理。名家却说,即或一尺长的木杖,每日取一半,万世也分割不尽!理由便是:物无穷尽(物不尽),一尺之椎本身有尽,然不断分割(取),便成无尽也。
到了战国中后期,公孙龙子成为名家最有名的大师。这公孙龙子非但对“二十一事”大有增补,更独创了“离坚白”(石头的“坚”与“白”是可以分离的)、“白马非马”等论战题目。因了“二十一事”已为天下熟知,所以公孙龙子后期的这两个命题便没有列入“二十一事”之中。虽然如此,却也同样是名家的重要命题。
却说公孙龙子率一班追随者游历天下处处求战,竟日渐大成势头。许多名士即或不赞同名家之说,却也公然钦佩公孙龙子学问。这年来到邯郸,平原君邀得信陵君与几个名士与公孙龙子席间论战,恰恰便有当世两个最负盛名的显学大家——荀子与孔子第六代孙孔穿。孔穿自恃大儒,不屑与公孙龙子辩驳那些鸡零狗碎偏离大道的杂说,只淡淡笑道:“白马非马,异说也。公孙子若弃此说,孔穿便拜足下为师耳。”
“足下大谬也!”公孙龙子昂昂然道,“吾之成名,惟因白马非马之辩也!果真弃之,何以教人,何以为足下之师?”
“岂有此理!”孔穿顿时张红了脸。
“无理者,足下也!”公孙龙子笑道,“足下欲拜人为师,无非因才学不如人也。今足下要我弃立身之说,犹先教诲于我而后再求教于我,岂非无理也!再说,白马非马之说,当年孔子也曾用之,足下何以羞于受教耳?”
“子大谬也!先祖几曾有过此等邪说?”
“足下学未到家也!”公孙龙子却是颇有戏谑,“当年,楚王射猎而丢失弓箭,左右急忙寻找。楚王曰‘楚人丢之,楚人得之,何须寻找?’孔子闻得此事评点曰,‘楚王道未至也!人丢弓,人得弓。何须定说‘楚人’?由此看去,孔子视‘楚人’与‘人’为二,‘楚人’非‘人’也!足下若赞同孔子楚人非人之说,却又指斥白马非马,岂非矛盾之谬乎!”
“诡辩邪说!”孔穿愤愤然一句便噎得没了话说。
“公孙子又来惑人矣!”一生论战的荀子终于没能忍得住,掷下大爵便与公孙龙子论辩起来,从白马非马说开去,到离坚白又到二十一事,两人直从正午论战到风灯高挑,竟是未见分晓。平原君信陵君大为振奋,次日在胡杨林下搭起了高台,三千门客与游学邯郸的名士将胡杨林挤得满荡荡人山人海。公孙龙子支撑三日,最后终于长笑一躬:“在下今日拜服,心中却终归不服也!但有十年,再见分晓!”
荀子乃赵国大家,平原君倍感荣耀,将书吏录写的论战辩辞广为散发,自然也给了荀子长长一卷。此后荀子到了兰陵,便将论战辞做了一番修订,定名为《正名》。这《正名》篇备细记载了荀子对名家的全面批驳,使公孙龙子“今日拜服”的要害却在其中的根基之论,大要有三:
其一,正名正实。也就是先对“名”“实”作出明确界定。荀子说:“名固无宜(物事的名称本无所谓好不好),约之以命(众人相约以命名)。约定俗成谓之宜,易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什么名称指向什么物事,并非一开始就固定的),约之以命实(众人相约用这个名称命名这个物事),约定俗成谓之实名(众人都承认了,这个实物的名称也就确立了)。”荀子此论一出,“名”“实”便有了确定的界限。
其二,名、实之关联变化。名家辩题之出,大多在名实之间的关联变化上做文章。所以荀子特意申明:“名有固善(名称要起得很好),径意而不拂(平直易晓而不使人误解),谓之善名。物有同状而异所者(物事有形状相同而实质不同者),有异状而同所者(有形状不同而实质相同者),可别也。状同而异所,虽可合,谓之二实。状变而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有化而无别,谓之一实。此事之所以稽实定数也(稽查物事的实质来确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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