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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法律的态度和研究活动这种特定的方式来实现他对法律的追求和信仰。一个好的、真正的法学家必须、也必定会有自己的审视法律的眼光,他不可能只是因为法律这么规定了,就认为是对的,就认为应当这样做。那种法条主义的、教条主义的、威权主义的信仰法律,尤其是制定法,实际上是放弃了自己作为法学家责任,即不利于法律的发展,不利于法学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利益,自然,也就是放弃了对法律的信仰。但是,也正是在这个挑剔、审视的过程中,在他发现具体法律或法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认真的解决办法(尽管这后者并不必须具备,因为社会应有所分工,也因为法律最终必定是社会的选择)的研究过程中,他正以执着的追求,以一种某些时候甚至他人看来是固执或偏执,展示着他对法律的最虔诚的信仰。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一种“怪异”得令人感动的关于信仰和怀疑的辩证法。的确,如果没有怀疑,还谈得上什么信仰呢!
我们必须记住,从根本上看,信仰从来都不是、也无需一种言词的表白,而是一个人的活动所展现的他/她的存在方式。对于一个人是如此;对于一个民族,未必不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