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喜书网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法律的经济分析-第53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被碾死的几率要比埃克特为救小孩而自己献身的几率大,并且如果小孩的生命价值至少与埃克特的相等,那么铁路在减少对小孩父母的预期责任成本方面所取得的预期抢救收益就会比预期抢救成本高。在那种情况下,如果交易成本并非过高而妨碍交易,那么铁路就应为埃克特的抢救努力付费,所以铁路也就应该在事后对埃克特支付损害赔偿。    
  同样,几乎所有的契约问题也都可作为侵权问题来解决,其方法是采取防止履约或付款方从事如利用先履行其成交条件的当事人弱点这样的非法行为所必需的制裁。而侵权和契约问题都可被看作是财产权界定中的问题,例如,过失法可以被看作是旨在界定我们在防止事故伤害人身安全上所拥有的权利。如果交易成本不是过高,那么财产权界定本身也可被看作一种为了创造避免浪费有价值资源的激励而设定双方同意的措施的方法。    
  普通法经济分析中的重要区别超出了传统的主题分类。其一存在于以下两类情况之间:有些案件只有在没有采取某些成本最小化损失避免措施时才要求损害赔偿,而有些案件不管怎样都需要损害赔偿。在通常情况下,即使违约导致了资源的更高价值使用,违约者也要支付损害赔偿;非法侵入他人土地也是这样。但是,如果某人在无法以成本合理的措施在总体上防止这一事故的情况下偶然地伤害了他人的人身,那么他就对此不负责任;而如果故意伤害他人,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他将负刑事责任。对于这些差异,在经济学上是有理由解释的。鉴于刑事制裁的高成本,人们认为应将它们限于法律错误风险很小的情况。契约案中的赔偿规则仅仅是严重依赖于不履行契约承诺所承担的严格责任(参见6。5)产生的必然结果,这种严重依赖在经济上是合理的,而严格责任在部分意义上又是许多契约承诺的保险功能的一种功能。其二是非法侵入但非普通事故案中的严格责任规则反映了以下两类情况的基本区别:一,交易成本很高;二,由于存在一种实际或潜在的双方当事人对互相影响和其他条件都满意的买卖关系,交易成本相对就低了,而由此自愿交易就得到了推进(参见3.5)。    
  但是,以上的后一种区别不应用以表明:在交易成本很低的情况下,权利和责任的法律分配在经济上是不重要的。虽然普通法最显著的经济作用就是矫正外在性——包括正的(外在收益)和负的(外在成本),但它还有一项重要的功能,即减少交易成本——最为显著的是通过创设财产权——从而实现或推进(不同于模仿)市场过程。普通法的这两种作用已为法律明确关注的双边垄断问题所圆满地解释。双边垄断增加了交易成本,有时甚至使价值最大化的交易告吹;其次它还存在着外在性。但即使在交易发生的情况下,它完成这一交易所需要的成本仍然要比没有双边垄断情况的成本高,所以法律就尽其所能减少双边垄断。法律竭力猜度,一旦某些愉快或损害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当事人将想如何划归像责任这样的负担或收益;如果它猜对了,那么这就既由于当事人没必要在法律配置的边际进行交易而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又能在交易成本过高的情况下产生有效率的资源配置。    
  如果普通法是一个基本政策相同的各种原则的统一体,那么即使它们产生于普通法的不同领域,我们仍可以在经济学意义上用同样的方法解决相似的情况。有一个例证可以说明这一主张。A从B处买了印刷机。B雇佣C将印刷机运给A。而C粗心地履行其义务,使A在很长时间后才用上印刷机,并在此间遭受了利润损失。为此,A以过失侵权起诉C。如果这是一个契约诉讼,那么哈德利诉巴克森德利案规则就可以阻止A取得其所损失的利润。但这是一个侵权诉讼,A与C之间没有契约。尽管如此A仍将被阻止取得其损失利润。C不可能很容易地明确其交付延误对A的业务的影响(因为他不知情),而A恰恰可以通过谈判与B订立预定损害赔偿(liquidated
  damages)条款以保护自己。而这可能使B雇佣另外的承运商或强迫C全面遵守其义务。    
  但读者可能会问,普通法——一个只是在上一世纪起才渐渐有所变化的古老法律原则体——怎么可能在经济学上像它看上去那么有道理呢?对此的一个圆满答复(就其可能给出一个答案而言)有必要等到第19至21章中才能得出,那时我们才讨论普通法的程序和制度环境。但在此我们可以作一些提示:    
  1.许多普通法原则在经济上是合理的,但并不具有经济上的辨别力。它们是符合常识的。它们与经济学的关联是大部分法官和律师所不能理解的,但它们的直观并非如此。    
  2.亚当·斯密所指的国民财富,本书所指的效率及可能外行所称的馅饼面积,已具有很重要的社会价值——而从来没有比在自由放任(laissez-faire)年代的19世纪显得更为重要,普通法现代形态的许多东西是从那时获得的。这种价值会对司法判决产生影响是毫不奇怪的。    
  3.也许由于与之对抗的社会目标既更有争议又难以在法官不得不使用的有限方法范围内达到,所以效率价值就更有影响了。与之对抗的社会目标主要与收入和财富的公平分配观念有关——对于这些观念从来没有形成过统一的意见。如果我们将效率看作是一个社会的公共制度所追求的唯一价值时,那它就会引起很大的争议。但如果我们只将它看作是一种价值时,就不会(在学术界之外)引起很大的争议。而且,有效率的重新分配政策需要征税和公共开支的权力,而这种权力正是法官们所不具备的(参见16。6)。如果他们甚至还不能像普通法法官那样改变社会中不同集团所收受的馅饼份额,那么他们倒不如将注意力集中于其馅饼面积的增长。    
  4.许多传统的法律学者并不认为法官应该与社会目标发生任何关系;他们只认为法官应运用正义原则。但通过观察可以看到,这些原则往往被证明为具有实用或工具主义性质:事实上,它是效率或重新分配政策的变异体。对此,将在后面作更详尽的论述。    
  5。以下事实只对普通法的实证经济分析提出了微不足道的异议:除了极少数人以外,律师和法官们并没有自我意识到其法律研究的经济学性质。经济学的语言是一种为学者和学生所设计的,而非为其行为被经济学家们研究的人们所设计的语言。诗人并不使用文学评论家的语词;法官也不使用经济学家的语词。    
  尽管有了以上论述,但并不是所有的普通法原则都具有经济学理论基础。我们已讨论过的普通法效率理论的最重要的反例是:(1)法律拒绝实施契约制裁条款;(2)死亡案中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并且普通法拒绝对生命丧失给予任何损害赔偿——这样的赔偿是19世纪中期的一项立法创造);(3)近代以比较过失代替连带过失,以共同侵权行为之间的责任分担代替责任不分担的运动。    
  然而,有证据表明,经济效率并没有提出一个完满的普通法实证理论。但它也没有提供统一的语词和概念,使人们将普通法理解为一个整体,以平衡其对传统法律教育和论证的极度重视。  
  8.2普通法、经济增长和法律史    
  经济分析有助于我们去澄清普通法在本国经济增长中所起的存有争议的作用。通常的观点是:由于普通法对企业家活动采取了放任甚至是推进的姿态,所以它在19世纪有助于推进经济发展。一个不同的观点是:由于普通法没有使工业企业家承担真正信奉效率所要求其承担的全部成本,它就在经济上资助了增长。19世纪普通法的放任与在其前后各阶段用法律对经济活动实行的许多限制是相矛盾的。    
  弄清增长和资助的概念在此是非常必要的。经济增长率是一个社会的产出增长的比率。由于增长是由有效率地使用资源所促成的,所以就存在着一种领悟,但却是一种相当有争议的领悟:即,就普通法就是因关注效率问题而成长起来的这一点而言,可以说它促成了经济增长。但社会也可以通过强迫人们少消费多积累和增加收益的资本投入来推进增长的步伐。如果普通法在加速经济增长方面起到了作用,那么其途径必然是使资本投入更有利可图。    
  按照这一思路,人们作出论证,19世纪契约法自始至终偏袒履约方而非付款方当事人的目的就在于鼓励企业家(创业者)阶层。但每一个商业企业都同时和大约均等地既是履行人又是付款人。就其产出销售契约而言,它是履行人;而就其投入购买契约而言,它又是付款人。使法律有权偏袒履行人不会产生任何净收益。    
  我们已经在前面提及,普通法在工伤事故中偏袒资方。但我们在前一章中看到,只要双方当事人已进入一种契约关系,那么即使法律不对事故损害施加任何责任,有效率的安全水平也是可能达到的。甚至即使工资处于只够维持生计的水平——工资在这一水平上的进一步减少将会引起工人的饥饿而最终导致过于虚弱而无法有效率地工作,这种分析仍然是可靠的。在工资只能维持生计时,工人就会拒绝对减少工资以增加工作安全度进行交易——但这对他们来说可能是一个最佳的决定:承担一些风险比忍受饥饿更为有利。但即使在19世纪的美国,产业工人的工资还是远远高于维持生计的水平。实际上,19世纪晚期还存在着严重的劳动力短缺——这就是为什么会有大量移民的原因。而以竞争来争取工人的一种途径就是提供更为安全的工作条件。虽然大肆宣扬一项更安全的工作可能需要很高的成本——特别是当许多工人并不具备那种观念时——无知好像在18世纪的英国一样或更为普遍,我们还知道那时从事危险或讨厌工作的工人并没有得到加额工资。现在,也许潜在的工作场所危险常常是很难以捉摸的,所以工人为取得它们所支付的信息成本可能是太高了,但这在19世纪并非如此;那时,难以捉摸的危险很可能并不为任何人所注意。    
  这些危险不断增长的不可捉摸性可以令人置信地解释本世纪对工作场所伤害(对工人的损害赔偿)实行严格责任形成的运动——虽然严格责任并不是工人损害赔偿法对于损害赔偿额的限制,也不拒绝使连带过失成为工人损害赔偿诉讼的抗辩。同时发生的是产品责任领域内的运动,从19世纪的实质上无责任到今天的准严格责任(参见6。6),这可能也与潜在受害人(而非潜在加害人)的信息成本上升有关。    
  对于非当事人造成的事故的考虑,就使19世纪普通法有助于增长的观点更显合理了。思考一下以下两种法律规则的选择:一种规则是,只有铁路过失时才对交叉道口的受害行人负责任;另一规则是,除非也许两者负有连带责任,否则铁路就对受害行人负有严格责任。两种规则下的事故发生率将是相似的,但在第二种规则下铁路的成本将会较高从而导致其价格的上升及产出和利润的下降,这正如我们在第6章中看到的那样。总之,第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