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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将权力视为是争夺其他资源的[影响力]似乎较为恰当。
此种影响力可以是物质性、有形的影响途径,如经济合作与制裁、军事威胁和同盟,也可以是无形的资源,如理念价值的传播。
但此种观点也受到批评。论者认为·[影响力]这一概念与权力运作的[后果]牵扯不清,容易使人得出[胜利者即影响力大者,即权力大者]的逻辑性谬误。
例如1812年军事与经济处於劣势的俄国击败拿破仑法国,能否因此结论称,俄国影响力本就优於法国,便大有疑问。如此一来,便削弱了权力概念的科学性和解释力。
权力作为能力或资源一国际政治学(或国际关系理论)的结构现实主义学派为解决上述争议,提出将权力界定为[能力]的方案。
此[能力]其实即是摩根索等人曾提出的[权力资源]。此种定义严谨化的优点是使[能力]可以较精确地度量。
例如对各国的军事力量、经济实力等做出比较·并用数理模型演绎、模拟其对抗的可能结果。
不过此派学者也同意,[能力]与[资源]并不能百分之百决定两个以上的单位较量的胜败得失,因为[政治]中总有各种偶发、不确定的因素。
例如天候、瘟疫、误判等等。因此度量力量对比只能限缩国家间争斗结果的可能范围·而不是对特定结局作保证。
批判结构现实主义的意见认为,将权力]窄化为[能力]与[资源]虽有便於计量的优点,却过度压缩权力承载者一[人]的能动性,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因果关系过度简化为物质力量间的制约关系,而有沦为物质决定论的危险。
上述批评意见与中国老子、毛泽东等人的观点有近似之处。
老子曾提出[以柔克刚]的现象,毛泽东则曾论证[弱国击败强国],强权资源丰富却是[纸老虎]的观点。
这类观点非常重视权力执行者的战略,而不偏执於有形的资源。当代中国的超限战概念与此有关。
将权力视为[能力]、[资源]的观点容易偏重[硬国力]以利模型建立和跨国比较,但此种角度易於偏废非物质性的因素在国际角力中的作用。
曾任美国国防部副部长的学者奈伊在1990年代初提出[软国力]概念,是对权力研究的重要进展。
根据奈伊等人的观点·软国力是一个国家的价值、意识型态、生活方式等的[吸引力]。
一个国家若具有较大的软国力,也就是说,他国认同本国所欲追求的目标和价值观,则当该国执行外交政策追求某种利益时,便可大幅减少硬国力的消耗。
反之,若他国对本国的价值与意识型态极为反感仇视·则即便本国拥有明显的军事、经济优势,在追求某一国家目标时,也将付出不成比例的惨重代价。
目前学界仍普遍接受美国拥有相对较强的软国力。这一软国力表现在美国的自由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制度,以及此一体制所支持的发展创新环境。
另外,美国式的、自由放任型资本主义的生活方式,鼓励个人各显神通地追求财富与发展,也是各国优秀人才不断流入美国,帮助美国维持经济增长、科学领先和与军事优势的重要原因。
但是此种体制,以及年布希就任后的系列政策,则被批评为严重摺损美国软国力,使美国在全球各地追逐利益时,付出许多不必要的代价。
中国国际关系学界在1990年代中期也提出了[综合国力]概念。这一概念有利於将物质性与非物质性的权力要素做出综合估计,并以数理模型处理。
但是目前存在的若干模型中,对不同变量的权值估计颇多出入,得出的结果彼此有不小差异。此一情况在他国也屡屡发生,特别是对中国、俄国、印度、日本的国力究竟应如何估计,不同的研究结果往往大相迳庭。
权力平衡,亦译做[均势]、[势力均衡],是古典现实主义与结构现实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
中国国际关系研究文献中的[格局]概念与此相近。此一概念可以指一种强调国家间应彼此警惕、制约的政策主张。也可以指客观存在的,国际体系间的力量对比态势。究竟采何定义,端视文献脉络而定。
提到权力则不得不提到《权利》,权利是一个广泛应用的法律概念,最早是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翻译惠顿的《万国公法》时使用了[权利]一词,后在日本也开始使用这个翻译。未完待续。如果您喜欢这部作品,欢迎您来起点(qpdan.camn)投推荐票、月票,您的支持,就是我最大的动力。手机用户请到mqpdqn.cwm阅读。
第一百一十五章 意象;意境境界()
权利是近代由英语中的right和德语中的recht一词翻译过来。※r />;
在汉语中权利一词经常被解释為权力和利益,但是,这和right这个词原本的意思不合。
英语right的本义是正当、合理、合法、合乎道德的东西,比如生存权利、生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宗教信仰的权利等等,而并非权力和利益(英语:powerandprofit)含义的复合,也不意味著任何牟取利益的权力。
因此将权利简写為权,很容易造成权利和权力两词混淆,而这两个词却很少有含义上的关联。
权利原本仅指人权,后来延伸出了非人类存在物(动植物、单细胞、病毒,甚至非生物)的权利概念。
人群共处,各有主张,涉及不同之利益,不免发生冲突,為维护社会生活,自须定其分际,法律乃於一定要件之下,就其认為合理正当者,赋予个人某种力量,以享受其利益,因此权利就是得以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
权利為主观化之法律,法律為客观化之权利,行使权利,就是為法律而奋斗,且具有伦理上之意义。
权利既為一种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则:
1、人民所享有的利益,虽被国家法制设定為权利,但国家如果没有设置权利救济的法制,或虽有设置但形同虚设而无实效,就形同剥夺或未曾赋予人民权利。此即為法治国原则下有权利有救济的基本法理。
2、人民所享有的利益,但国家如果认為不值得保护而没有赋予救济的管道,则该项利益并没有权利的地位。
对於个人权利而言,通常是那些与生俱来的。每个人应当平等拥有的东西。因此个人能够享有权利,并不需要以尽义务為前提。
比如穷人不纳税、残疾人不当兵,这些人并不因為没有承担义务而失去任何权利。权利也不是政府给予公民的一种福利,而保障公民的权利却是政府基本职责。
但是个人行使权利时,则会使其他人负有义务。例如: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负有清偿的义务;所有权人行使其所有权时,其他人负有忍受、不加干扰的义务;公民行使其公民权利时,政府负有不得干扰与保障的义务。
因為行使权利会影响他人,所以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应该依诚实信用之方法,并且不得以加损害於他人為主要目的,否则即為权利滥用。
公民权:意指每一个体因身為一特定国家或共同体的公民而能拥有的个人自由。
艺术家权利:為保护视觉艺术家之作品而行使的法律权利,包括申请版权、保护作品使其不受毁损、以及收取权利金费用。
路权:意指能够通过他人土地的合法权利。
水权:意指需役地所有人因地役权而获得能够汲取水资源的权利。需役地所有人有权利从特定来源引道取水、将水排放至他人土地、或是进入他人土地打开水闸以防止洪水在其需役地上氾滥。此外,需役地所有人亦享有自然权。能够从他人土地上的沟渠裡取水使用。
河岸权:河岸权意指河岸土地拥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使其能够自由进出及利用河岸土地,并且能够汲取河水来使用。
义务有两个主要意思:
1、一个人在法律或道义上所应负的责任,如兵役、赡养等,包括作為义务与不作為义务。
2、一个人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无偿地做一件事,如义务劳动、义工等。
矛哲东道:意境和意象都太低俗了,不过。说真的,人族挺愚的不是嘛!哈哈哈!境界主题来了,先从最低俗的说说。
逍遥王回道:无妨,先看古华夏的百科。毕竟那位遁隐中的笔者的读友无法领略太高的层次,这一样是古华夏中国的。虽说老哥你曾经站在权之巔峰,但那俗了,哈哈!
矛哲东笑道:俗是俗。臭皮囊相罢了,与太宇宙比。不足道。快说吧!另一边的哲王超越主可是神功尽展了,不愧是大宇宙第一人,就算是在太宇宙依然是第一人。
逍遥王思道:我似乎感到有一道气息锁定住我,另外音乐皇的气息怎麼突然远远超过眾生了?
逍遥王说道:网上世界所说的境界是在感知力上感知的主观上的广义的名词。多数时把境界楞划分几种,以质来区分;度来衡量。如主体在某件事物上所处于的水平。
日本漫画中少动漫的大陆翻译本将题目译为境界。清代鸿儒王国维在其著作《人间词话》里谈到:“古之成大事业,大学问者,必经过三种之境界。”
对于境界来说在各个不同的领域有著不同的看法和见解,所以境界是一种很微妙的感觉。
境界是指人的思想觉悟和精神修养,我们说一个人的思想境界如何,实际上指的是一个人的思想觉悟和精神修养的水平如何。
在日常的生活中,人们的思想觉悟和精神修养总是不一样的,但是作为社会中的普遍的价值取向,人们总希望自己是一个有较高思想觉悟和良好精神修养的人,以便体现自己在整个生活中的位置。
一个人的经历和悟性最终决定了他的人生境界。道家中的境界其实是精神上的境界。
宋、陆游《怀昔》诗:“老来境界全非昨,卧看萦帘一缕香。”
《无量笀经》卷上:“比丘白佛,斯义弘深,非我境界。”
清、魏源《栈道杂诗》之七:“奥险半平淡,文章悟境界。”
王国维《人间词话》一:“词以境界为最上,有境界,则自成高格。”
徐迟《牡丹》:“那时被称为汉剧大王的老生余洪元已到达了艺术上的成熟阶段。每次演出,他都进到出神入化的境界。
境界本指疆域,佛教讲境界有两种意义:一指“十八界”中的“六境”(亦名六尘),包括色、声、香、味、触、法,是眼、耳、鼻、舌等六根展开活动的对象。
“境界”相当于人们所说的客观世界,然而,佛教认为“境界”乃是意识所现出来的“相分”。《起信论》谓:“以能见故,境界妄现。”
又指学佛修行所达到的境地。如《无量笀经》谓:“斯义弘深,非我境界。”后来,或以“境界”泛指景象。如元、耶律楚材《再和呈景贤》诗:“我爱北天真境界,乾坤一色雪花霏。”或以泛指思想、艺术所达到的境地、意境。如云:思想境界很高。又如:诗中的境界很美。
读一篇美文,欣赏一首诗歌,文中那感人的细节,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