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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发现社会-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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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的“钉子户”都有这样的幸福,能够坚持,而且不被偷袭。尽管《物权法》的生效告诉人们这场关于物权的混乱之战已经结束,有些人却无视这一纸“停战协定”,继续将推土机改装成“坦克”,向民宅“开火”。

2007年12月20日安徽巢湖市圩墩新村发生了一起“野蛮拆迁”事件。当日正午,有推土机开到司有霞家房屋前,仅几分钟时间便将她家三间小门面房和两层住宅房(共二百多平米)变成了废墟。家里的衣物、家具全部被废墟掩埋,连租用司有霞家三家小门面房的租户也遭到同样“待遇”,衣物和几万元存折全被压在废墟里。

在司有霞家被强拆的事件中同样有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获悉家里房子被强拆,清洁工司有霞一路跑回家,看到自家被毁的房子,一下晕倒在地。”据说,当时有位在一旁观看的老太太也晕倒了。尽管笔者不知道这位老人究竟为何触景伤情,但是我确信,在中国人的物权尚未得到彻底保护之前,在“推土机政治”与“推土机经济”仍像当年“英国羊”一样肆意侵害社会的时候,更多的“钉子户”像司有霞那样倒在路上。

【法本善良】

俗话说,“恶法胜于无法”。以人类追求幸福自由的本性,笔者宁愿相信,真正的法律都有着向善的本性。规制一部开放式民法典,其核心就是要为生活立法、为多一些自由立法、为开放社会立法。

尽管《物权法》还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如将所有权分为个人、集体与国家三种表述,在“公共利益”方面的含糊其辞,使社会仍然不能抵抗权力的侵袭,但可以欣慰的是,今日中国,人们对法律的创制与意义有了新的认识。法律不为服务于政治而规制,它当与政治一起服务于生活,而非反其道而行之,让生活服务于政治;或者让生活服务于法律,继而让法律服务于政治。法律基于性恶论而制定,让违背法律的人受到惩罚;但在本质上,法律以人之自由幸福为终极目的,却是向善的。所谓宪政,归根到底,就是要让政治服从于法律,让法律服务于生活。如果我们看到中国人在努力为生活立法,我们就看到了中国的进步。

有关物权观念的再认识与公开讨论,在一定程度上见证了今日中国的开放程度。从没有民法到1986年通过《民法通则》及其后《合同法》等单行法的出台,再到近些年来《物权法》和《民法典》所引起的争议与关注,不难发现,“为生活立法”、为可持续的、有保障的幸福立法已经成为“中国共识”,这既反映了改革开放后人们重建秩序与文明的渴望,同样也反映了这个时代有着怎样的价值取向与精神高度。

对于走出“王”“国”体制的社会人来说,对个体物权的肯定,就是对个体价值与个体创造的肯定。种种挫折与努力,更意味着今日中国人正在重新寻找文明的坐标,期待有朝一日,连接时间、空间与人的三维,见证文明的钉头粼粼,大地繁花四起,人人因创造而得报偿。

“没有理由不纳税”

如前所述,从财产权的角度来说,物权与税权是保障宪政的两块重要基石。一个国家,若不能从法律上确立个人与国家在财产上的关系,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就会失去基础。其所激发的矛盾,随时可能将整个国家与社会置于某种巨大的危险之中。

【《金融时报》的忧虑与胡适的愿望】

在中国,偷税、漏税成风早已不是什么秘密。而且,相关传言与事实还颇具国际影响。

2005年6月8日,美国联邦执法机构和密歇根州警方联手突袭全州17家中餐馆和21处中国人居所,拘禁数十名中国公民,起缴了40万美元现金。警方搜查的理由是这些中餐馆业主偷税,因为他们只上报了三分之一的收入,并且将所得的钱大量带到美国境外。

几个月后,英国《金融时报》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信中提到:“我在西方生活了很多年,最近来到中国,在一家公司搞融资。看到很多企业家中饱私囊,真的是为中国的经济担优。很多公司都有两本账,一个税前利润五千多万的公司,上税只有一百多万人民币。”同期刊登的还有一篇题为《中国税改:挑战与良机》的评论文章。文章指出,大多数在中国生活的人都能讲出一些不良“企业家”逃税的故事。在中国名列“十大暴利行业”之首的房地产企业,却在纳税榜上名列末座,仅北京一地,从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北京地税局调查的房地产企业逃税率就高达66%,查处的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企业就多达24家。

《金融时报》注意到一个奇怪的现象:虽然在中国逃税的内企、外企、国企、私企均不在少数,但中国的税收收入却节节攀升,而且增幅显然远远超过GDP增幅。财政部长谢旭人披露说,“十五”时期(2001~2005年),中国税收收入共计109217亿元,年均增长19。5%,五年翻了一番多。尽管中国财税部门和官方学者为此辩护说,考虑到刚刚上调16。8%的2004年GDP修正数字,中国税收增幅并非“超常规增长”,但这并没有阻止《福布斯》杂志把中国的税负“痛苦指数”从2004年的第四位升到2005年的第一位。

中国的经济学家承认“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在世界上是最轻的”,媒体同样抱怨尽管社会各界多年来一直呼吁中国“与国际接轨”,开设消费税、奢侈品税、汽油税、遗产税等专为富人保留的税种,但这类税改措施却偏偏就是干打雷、不下雨。当然,这一切也是博弈的结果。不言而喻,当前的中国税制不但没有起到平衡财富的效果,而且具有劫贫济富的特征。

1935年,胡适在《大公报》上发表了《新年的梦想》(《胡适文集》第11卷532页),文中提到国联卫生专家给胡适的一个警告:“先生,中国有一个最大的危险,有一件最不公道的罪恶,是全世界文明国家所决不能允许的。整个中国政府的负担,无论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全部负担在那绝大多数的贫苦农民的肩背上;而有资产的阶级差不多全没有纳税的负担。越有钱,越可以不纳税;越没钱,纳税越重。这是全世界没有的绝大不公平。这样的国家是时时刻刻可以崩溃的。”胡适最后写到:“我的第一个新年愿望是梦想在这个新年里可以看见中国赋税制度的转变。”应该说,直至今日,胡适的这个夙愿仍未实现。

众所周知,税收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调节收入差距。其原则是从富人那里多征一点,用于帮助低收入阶层的教育、医疗、市内交通等开支。一般所采取的办法是累进所得税。但在中国,由于财产性收入很难征到税,所得税征收的对象主要是工资所得,而财产所得是富人的主要收入来源。结果是富人收入中有较大的部分没有交税。

经济学家茅于轼由此提醒读者,不要只是关心个税的起征点是1600元还是2000元,而把纳税的大头给忽略了。事实上,在总税收中个人所得税只占7%,其余的93%也都是从老百姓那儿征来的。只不过,“我国政府很聪明,收了税还不让你知道。不像大部分别的国家,从百姓那儿收了多少税必须清清楚楚地告诉纳税人。我们从超市买东西,价格里面都包含着税,只不过收据上并不写出来。我们打电话,用电交电费,里面都有税,而且收据上都不写明白。”(茅于轼,《穷人的税负比富人高》)

【“没有理由不纳税”】

在中文语境中,“没有理由不纳税”具有完全相反的两层含义:一是公民没有理由拒绝纳税,这是相对于公民的义务而言;二是政府征税时,必须有说服百姓的理由,否则百姓便可以拒绝交纳这种税收,其所相对的是公民的权利。两层含义看起来对立,实则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前者,在现代社会,人们将死亡和纳税看成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两件大事。死是每个人到头来不可逃避的,纳税也一样。一个人,生活在有组织的社会里,享受着各种社会服务,而服务是有成本和价格的。

就义务而言,茅于轼曾经撰文指出刚刚从计划经济转型过来的中国人纳税的意识还没有建立起来。不但老百姓这样想,连政府也还保留着类似的想法,并没有把纳税看成是一个人不可避免的事。最初有奥林匹克运动得冠军运动员的奖金可以免税(此项规定已经取消),后来又有科学院院士的奖金可以免税——这些人可以因荣誉而免税,多少有点像当年享有“财政豁免权”的法国贵族——似乎纳税是普通老百姓的事。得了冠军,当了院士就不是普通老百姓了,税也可以免交了。国外对政府官员的纳税情况监视特别严格,这是检验一个人够不够资格当官的起码标准。而在中国,几乎从来没有听说对哪位官员检查过纳税情况。

而现在老百姓中间又有一条逃税的理由,说是因为政府不够廉洁,缴税去给贪官花天酒地,不高兴。但是,这个逻辑如果成立,后果同样不堪设想,因为腐败一时还难以消灭,而政府如果没有了税收,国家同样难以为继,即便反腐败也是要花钱的。政府是自己的办事机构,又不是别人的事,怎么可以袖手旁观呢!因为政府不够廉洁就不纳税,实际上是部分放弃了自己的公民权利。毕竟,有偷税行为的人通常也很难理直气壮地监督政府。(茅于轼,《没有理由不纳税》)

至于权利,从财产权的角度来说,征税意味着纳税人的部分财产权被政治权力“合法的剥夺”,但必须看到的是,这种“剥夺”的权力并不是国家或政府“天然”就拥有的。著名税法专家李炜光认为,在民主、法治的社会里,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民向政府缴纳税收。这里,税收既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获得的报酬,也是公民购买政府服务的价格,而税收负担的高低则主要取决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从这方面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就很像是市场上的交易者,体现的是一种利益交换、平等互惠的关系。既然双方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如何征税也就不能只由政府单方面说了算,而是必须事先取得另一方——纳税人的同意。纳税人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各项税收法律,除此之外的一切征收行为都是无效的和非法的。

假如政府“天生”就有权自定税收章程,那就等于承认政府对纳税人的财产权拥有支配权,这就等于从根本上否定了宪法所规定的纳税人对“合法”的个人财产享有的所有权。为了达到纳税人决定和控制国家征税权的目的,国家就必须建立一套运转良好的选举制度,以保障纳税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纳税人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保障纳税人免于恐惧的自由,并把税收“授权”的权力永久性地留在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等公意机关手里。所谓“无代表则无税”,实质就是税收立法的“议会保留”。如此,国家征税的权力才是正当的、合法的。简单说,税收是一个义务与权利的统一体。权利是主动的,代表着利益;义务是受动的,代表着负担。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大体上是相等的,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英国大革命前的财产权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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