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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根本就不实,就不愿签,郝明军即对她恶言威胁,并打了她一个耳光,逼她签字。
为防当事人继续到有关部门告状,孙和郝明军又从他处拿来与李红家根本无关的物品送往市公安局检验。然后,孙又利用县公安局一个民警着手做伪证:故意将取证的日期提前写在材料上,还采取诱导和威胁的手段迫使现场有关见证人做假证,并伪造了大量的书证和言证材料,以证实他们扣押的物品是从非法渠道得来的违禁品;同时,郝明军还威胁李红临时租住的房东,要求对方作假证。当房东如实指出,李红租的房子根本就没有存放什么违禁品时,郝明军恶狠狠地威胁道:如果你不按我们公安局的意思办,我们就可以随时把你关进看守所里!对方只好在那份早就准备好的材料上签了字。他们又赶紧草拟了一份要求将李红实施劳动教养的报告,但县公安局法制科的负责人当即指出李红根本构不成劳教的条件。孙见状,忙拿出1万元现金交给法制办的负责人,企图收买他,被当场拒绝了。以上事实,连云港市检察院渎职侵权处的负责人胡主任进行了查证,同时省厅纪检部门的有关人员也对此事进行了查实,但公安局却对此置之不理。
一心要置李红于死地的孙恒俊又特意来到灌云县检察院批捕科,要求对李红实行批捕,但有关检察官经认真调查,认为李红是合法经营,根本不构成犯罪,拒绝了这一非法要求。谁知孙当着几位检察官的面竟说:如果你们发文批捕李红,我代表治安大队给检察院5万元的办案经费,但当场被几位检察官轰了出来。关于此事的经过,市检察院的专案组也记录在案。
随后,孙恒俊、郝明军又炮制了一份假材料递交给市公安局和省厅,要求办李红劳教,后来市局和省厅都明确答复李的行为不符合劳教条件。尽管如此,孙等人还是不肯罢休,最后竟然将此当作刑事案进行立案,同时还几次开着警车冲到秦家对李红进行威胁和恐吓,使神情恍惚的李红四处躲藏,并于2002年12月2日夜晚在家服安眠药自杀,所幸被家人发现抢救过来。
第十二章 我与灌云治安教导员的较量下岗女工的血泪控诉(2)
愤怒之余,秦家当即向灌云县和连云港市检察院及相关部门控诉孙恒俊等人的非法行为。鉴于案情重大,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当即对此立案进行调查。
接到李红的控诉后,2003年7月18日上午,我和《法律与生活》杂志的政法记者晏宴斌、《检察日报》记者李勇一起,从北京来到了灌云,对有关情况开始进行深入的调查。
上午8时许,我们一行三人来到灌云县公安局,找到了一位颜副局长。他称,此事全局的人都知道,市检察院也曾经来调查过,局里很重视,但由于事发时间太久了,加上自己是今年才从外单位调过来的,所以对详细情况不大清楚。他告诉记者,几位局领导很忙,没时间接受采访。但这位热心的领导倒客气地对记者说:“我还是帮你联系当事人吧。”
5分钟后,身穿警服的孙恒俊急匆匆地赶来。他笑容可掬地把我们三人领到了他的办公室,又满脸委屈地向记者喊冤:“秦家诬陷我!他们的非法违禁品被我没收后对我怀恨在心!”记者与孙恒俊对话如下:
记者:“你们在执法时是否出示过有关证件,履行过有关手续?”
孙:我们当时是正常检查,而不是搜查,是不需要出示任何手续的;持证搜查是针对刑事案件,只能是在立案后,而此事是属于治安部门管的。由于当时房东都不清楚租房者是谁,加上天快黑了,我们找不到当事人,就将那里面的违禁品全部拉走了,不过事后找来当事人补充了记录。
记者:听说当时你们执法时有清单,还对现场进行了录像和摄影,能否给我们看一看呢?
孙(有些不自然地):这……这些资料早被检察院拿走了。
记者:你们当时在现场是否还看到其他的物品,比如皮鞋?
孙:这个我不大清楚,我曾听办案人员说,当时只有违禁品,并没有皮鞋。
记者:听说是你亲自带人去查封的?
孙:(理直气壮地):我从来就没有到过现场,因为我是治安大队的领导,这种小事一般都是手下的人去办的,我只是指挥办案。
记者:我们了解到,当时你不但驾驶着一辆白色本田小车第一个赶到现场,而且当时还当众强迫运货的司机做假证,否则就不支付有关车费。有这么回事吗?
孙:这是瞎说。没有这回事。我从没有到过现场。
记者:你们后来找到当事人了吗?对方是否有合法手续?你们执法时向对方出示过查禁的清单了?
孙:我们后来查清了,是秦礼权的老婆李红的,她虽然有一个销售证,有合同,但不合法,因为她的合同是与日杂公司签的,是内部承包的,没有经过我们同意,当然是违法的,她的特许经营证早被工商部门给取消了。特许销售证以前也是在消防部门办的!我们接管后,他们没办移交手续。
记者:你们在后来的取证过程中有无打人骂人?警方手段合法吗?
孙:我们民警从不打人骂人,我们的行为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现象。
记者:听说公安局曾经打算送李红劳教,但被公安局法制科及相关部门退回,是否有此事?
孙:没有这回事!我认为,主要是对她实行劳教太轻了,因为李红公然私存和出售违禁品,而且经我们送交市局检验,火药含量已超过了正常的标准,她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受到刑法的制裁。但她一直在逃。
为了证实自己的清白,孙恒俊在采访过程中还特意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盖有县公安局纪委大红印章的所谓调查报告,上面也称李红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储存易爆物品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记者也清清楚楚地看到上面有“……教导员孙恒俊当即带员赶到现场”的字样。当记者指着上面的黑字询问他时,他揉着眼睛看了看,极为难堪地讪笑着说:很可能是别人写错了……但他真的是没有去现场……
那么,事情的真相又是如何的呢?经我们调查,李红在零售烟花爆竹期间,不但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证,而且更有《江苏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编号为公爆销字第X015号),发证机关就是灌云公安局,发证日期是2001年9月20日,有效期是2002年9月30日;同时经营此特殊业务的秦礼权还曾于2000年9月在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受了全省统一的从事烟花爆竹类产品的检验工作培训,经考核后于2000年9月22日拿到了省厅颁发的合格证件。但孙却支支吾吾地称,这些证件都不是合法的。
第十二章 我与灌云治安教导员的较量下岗女工的血泪控诉(3)
面对记者的采访,坐立不安的孙多次信誓旦旦地拍胸脯保证:我完全可以党性和身上的警服担保,我所说的一切全是真话,希望你们记者一定要明查,不要听信对方的胡说八道。他还满脸委屈地喊冤:没想到,我们警察在正常执法时会受到诬陷,特别是市检察院的那几个检察官,他们偏听偏信,对我和郝明军××传唤过,使我们失去人身自由几个小时,给我们的良好声誉带了很坏的影响。孙一再强烈要求记者对市检察院有关人员的“恶行”进行曝光。
7月15日下午,连云港市检察院渎职侵权处的翟处长和负责此案的胡主任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翟处长说,他们对有关涉案人员都进行了传唤,其中的主要人员孙和郝明军分别传唤了12个小时。据我们调查,孙到过现场,后来他自己也承认了。翟处长指出,治安大队对当事人李红做出劳教是错误的,有关材料后来均被公安局法制科退回。当记者问及治安大队有关办案人员为了使李红达到劳教的目的而作的一系列假证,以及他们为了使之受到刑法处罚做的一系列假证是否涉嫌伪证罪和诬告陷害罪时,翟处长答复道,经我们的调查,公安违法是肯定的,但还没有构成犯罪。之所以出现当事人四处投诉,主要是因为警方没有严格执法而造成的。当记者问及,此案拖到现在还没有结果是否因为在办案的过程中受到压力和干扰。翟处长迟疑了半天才说:压力没有,但干扰是有的。他还说,由于孙恒俊等人至今不肯提交当时的有关录相,底片又曝光了,所以对于实际情况不好下结论;对于郝明军当时是否打骂李红,并逼迫她签字,由于当时无其他证人,郝明军又死不承认,所以即使当事人后来有自杀行为,也不能肯定是由郝明军的行为造成的。由于拿不到警方犯罪的证据,所以他们最近只能就民警非法搜查一事先向灌云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孙恒俊等涉案人员进行党纪和政纪处分。
我们同时还从直接负责此案的检察官胡爱民了解到以下情况:就在他们对孙恒俊和郝明军明军等人进行调查期间,孙多次打来电话求情,还四处托人向他求情,并企图用金钱收买他。孙几次要求请他和全家人吃饭,表示要上他家坐坐。胡检察官对此极为反感,大声告诉他:“有什么事,请你在我上班时间时到检察院找我,直接到我的办公室说吧。”
更令匪夷所思的是,其中的郝明军明军还不顾他的多次拒绝,竟然在一个夜晚,突然冲到他的家中,并掏出几千元现金,直往他的怀里塞,气得胡检察官连推带拉,好不容易才将这位公然贿赂的民警驱逐到门外。
有关孙的案子虽然是市检察院调查的,但由于各种原因,此案迟迟没有结果。由于此案在检察院内部意见不一,争议较大,6月中旬,连云港市检察院渎职处将有关材料和所掌握的情况,送呈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审核。
2003年7月16日下午,我们一行冒着酷暑来到了江苏省高级检察院。该院获知我们的采访意图后,十分重视,特意让渎职纪检处的于处长向我们介绍了有关情况。这位待人非常热情的于处长称:对于此宗地方民警违法违纪的案情,他们早就知道,当时连云港检察院确实将有关案情反映上来,但按照有关法定程序,由于此案并非涉及厅局级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只能由市级检察院立案调查。他们只是对此案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当时还要求连云港市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排除干扰,彻底将有关情况调查清楚;如果有触犯刑法的,不管对方是谁,一定要对他绳之以法,严加惩处,绝不姑息。
其实,早在2002年8月20日,这个名不见经传的苏北小县城就因为县公安局有关人员制造了一宗骇人听闻的“暴力取证”事件而闻名全国:一位从黑龙江农村刚来到灌云苏云宾馆当服务员4天的少女纪海云,大白天正在宾馆大堂内与几名女服务员聊天时,突然被县公安局防暴大队一伙全副武装的警察强行带走,并被毫无证据地诬陷为“卖淫女”。因纪“拒不承认”,随后,在有关领导的指使下,她被其中的杨某和侍某等几名警员毒刑拷打长达3个多小时,直到昏死过去……医院为此发出病危通知书。
据纪海云说,其中一个警察在施刑过程中曾向在场的主管治安的副局长廖某请示过,得到的答复是“照老办法办,我看她不会是江姐吧?”
经法医鉴定,纪某被打成轻伤。但据知情者透露,如果不是在本地做鉴定,纪的伤情肯定不是这个结果。
第十二章 我